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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大法官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大法官

大法官dàfǎguān

法官的第二等,共二级。
 ❍ 一级~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授予高级法院院长或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部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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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条规定, 法官等级设四等十二级。(一)首席大法官;(二)大法官分为1-2级;(三)高级法官分为1-4级;(四)法官分为1一5级。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为一级至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为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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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英Lord Chancellor

英国司法系统的最高首脑。英国司法大臣一职始于撒克逊王爱德华时期(1042—1066),在历史上英国司法大臣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中世纪,他是仅次于国王的实权人物,英国著名法学家梅特兰说,司法大臣是协助国王管理各个政府部门的国务秘书,国会的当然成员。他在司法方面的一个重要职责是颁布令状并创制新令状,申诉人必须持有他所颁发的诉讼令状,才能向普通法法院提出申诉;从14世纪起,司法大臣还以“国王良心守护者”的身份代表国王行使衡平裁判权。司法大臣的另一个职责是掌管国玺,在王国的重要文书上盖章,故他又被称为掌玺大臣,在14世纪以前,司法大臣一直由教士担任,所以他还充当王室的牧师。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了君主立宪政体,大法官仍然保留了身兼数职的传统,他既是上议院的议长,又是内阁成员和司法部门的最高首脑,他有权就任命上诉法院的法官提出建议并任命高等法院的法官;主持上议院上诉案件的审理。


大法官Lord High Chancellor or Lord Chancellor

英国大法官兼有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职能。他是上议院议长,又是内阁成员,还是全国司法部门的首脑。他还必然是执政党的要员。由新上任的首相提名,英王正式任命,与首相共进退。在审判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上议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主持高等法院大法官庭审理民事案件,并可参加高等法院、上诉法院的庭审;兼任东南巡回区的首席法官。在司法行政方面的主要职责是:推荐法官的人选,提请英王任命;指导高等法院、刑事法院和郡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任命各巡回区的司法行政长官,并定期召集司法行政长官会议,决定法官的增补、调配和司法财务事项。

大法官

chancellor

大法官

大法官

国民政府依据1946年国民大会制定的宪法而设立的最高司法官。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任期九年,隶属司法院。大法官的职权是解释宪法并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由大法官会议行使权力。大法官会议由大法官若干人组成,以司法院长为主席,缺席时,副院长代理。行使解释宪法并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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