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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大日本帝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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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大日本帝国宪法

简称“帝国宪法”、“明治宪法”。明治维新后,明治政府为了对抗自由民权运动而制定的钦定宪法。主要以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为范本,在外国顾问指导下,由伊藤博文、井上毅等人起草。1889年2月11日公布,1890年11月29日实施,1947年5月3日随同日本国宪法生效而废除。共分7章76条。主要内容: 日本为君主立宪国,万世一系的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神圣不可侵犯,对内掌握最高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军队的最高统帅权,对外代表国家;议会、国务大臣和法院仅为天皇行使统治权的“协赞”机关,议会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两院处于对等地位,主要在立法和预算方面协赞天皇,其权限受到严格限制; 国务大臣辅助天皇行使行政权,只对天皇负责,不对议会负责;法院以天皇的名义根据法律行使司法权,但另设行政法院及其他特别法院;军部和军事统帅权独立,军事负责人不对议会负责,可以直接上奏天皇,军事开支等也不经议会批准;议会之外设枢密院,枢密顾问负责回答天皇咨询,审议重要国务,凡有关宪法草案、法律、敕令、宣布戒严、签订对外条约等事项都必须先由枢密院讨论;宪法称国民为“臣民”,臣民享有所有权、人身自由、结社自由、信教自由等自由和权利,但不包括平等权;承认天皇、皇族、华族等特权阶层存在,臣民的权利受到天皇紧急敕令、独立命令的任意限制。这部宪法是日本近代天皇制确立的标志和日本资产阶级国家的起点,是当时东方各国第一部君主立宪的资产阶级宪法,日本国宪法实施之日起失效。

大日本帝国宪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Dariben diguo xianfa

又称《明治宪法》。从1889年2月11日颁布至1947年5月3日《日本国宪法》颁布为止,一直是日本的基本法。明治政府建立后,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 民间要求制订宪法、开设国会的呼声日高。明治政府决定用钦定宪法的形式来制宪,1882年3月派出以伊藤博文为首的宪法考察团去欧美考察宪法。伊藤着重考察了普鲁士和奥地利两国宪法, 亲自听了柏林大学法学学者格奈斯特和维也纳大学法学学者施泰因的课程, 自称“充分了解确立皇基,使大权不至旁落的大道理”,决定排除美、法、英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或虚君民主政治的模式,而按照君主立宪专制的普鲁士宪法为蓝本制宪。1883年8月考察团归国之后, 伊藤博文、井上毅、伊东已代治、金子坚太郎等着手秘密制宪。宪法在天皇亲自参与审议之下几经修改, 于1889年2月 11日举行大典颁布。宪法共7章76条,主要内容有:
❶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天皇乃国家元首”,总揽立法、司法、行政、军事、财政、外交等权力。但天皇权力有所限制, 天皇必须依宪而治, 在帝国议会协助赞同之下行使立法权, 天皇的法令须经国务大臣的副署。
❷帝国议会由贵族院和众议院两院组成。前者由皇族、华族及敕任议员组成,后者由公选议员组成,但有财产资格限制。帝国议会立法权和天皇共同分享。
❸内阁由天皇任命,“国务大臣以辅佐天皇为其责任”,而不是对议会负责。
❹设置枢密院,名为天皇咨询机构,实为凌驾于议会和内阁之上的最高决策机关。
❺在法律规定之范围内臣民有著作、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教等诸权利,有纳税及服兵役的义务。相对于欧美资产阶级民主宪法来说,该宪法极为保守,确立了专制主义近代天皇制。但它毕竟是日本也是亚洲第一部带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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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国宪法

又称“明治宪法”。1889年明治天皇在人民革命压力下制定,一直沿用到1947年现行宪法生效止。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天皇神圣不可侵犯,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议会是协助天皇立法的机关,其开会、闭会、停会、解散均由天皇命令决定;法院以天皇名义行使司法权;臣民权利受王法严格限制。是一部封建性级强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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