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大宗正府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大宗正府 元朝中央官署名。蒙古国时期置札鲁忽赤治天下刑政,随着元朝国家机器的完备,又设大宗正府为札鲁忽赤官署,但它与其它朝代以专掌皇族事务为基本职能的宗正机构不同、主要治理诸王、附马投下的蒙古、色目人刑名词讼等事,时而兼理汉人刑名。至元二年(1265),置十员,三年置八员。九年,降从一品银印,只治理蒙古词讼。以诸王为府长,其它官为御位下及诸王的有国封者。二十八年,增官属至四十六人。致和元年(1328)规定,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怯薛军站色目人及汉人相犯者,归宗正府处断,其余路府州县汉人、蒙古人、色目人的词讼,归有司刑部掌管。大宗正府有札鲁忽赤四十二人,以下官属主要有郎中、员外郎、都事、掾史、蒙古必阇赤、通事、知印、宣使、蒙古书写、典吏、库子、医人、司狱等。 大宗正府 又称大睦亲府,金掌管皇族政务的官署名称。官长称为判大宗正事,品秩从一品。该职由皇族宗室中族属亲近之人担任。下设同判大宗正事、同签大宗正事、大宗正丞等官。章宗泰和六年(1206)因避先世讳,改名大睦亲府。官员也改称为判大睦亲事、同判大睦亲事、同签大睦亲事、大睦亲丞等。 大宗正府元代专理蒙古及色目人词讼刑狱的官署。世祖至元十七年(1280)纳阿合马议始立。仁宗(1311—1320年在位)年间改为宗正府。顺帝至元元年(1335)复改为大宗正府。设扎鲁花赤(断事官)掌府事,下设郎中、员外郎、都事等官职。凡蒙古、色目人犯奸盗诈伪罪者,隶大宗正府治之;汉人、南人犯者属刑部有司断处。 大宗正府 大宗正府官署名。金国置,元代沿置。掌皇亲宗族诸事。《金史·百官志》:“大宗正府: 泰和六年 (公元1206年) 避睿宗讳,改为大睦亲府。判大宗正事1员,从一品; 以皇族中属亲者充,掌敦睦纠率宗属钦奉王命。泰和六年,改为判大睦亲事。同判大宗正事1员,从二品。泰和六年,改为同判大睦亲事。同签大宗正事1员,正三品。宗室充。秦和六年,改同签大睦亲事。大宗正丞2员,从四品; 1员从宗室中选能干者充,1员不限亲疏,分司上京长贰、兼管治临潢以东六司属,泰和六年,改为大睦亲丞。知事1员,从七品; 检法,从八品; 诸宗室将军,正七品。上京、东温忒二处皆有之。世宗时始命迁官,其户凡120。明昌二年 (公元1191年) 更名曰司属,设令、丞。承安二年 (公元1197年) 以令同随朝司令,正七品; 丞,正八品。中都、上京、扎里瓜、合古西南、梅坚寨、蒲与、临潢、泰州、金山等处置,属大宗正府。” 《元史·百官志》: “大宗正府,秩从一品。国初未有官制,首置断事官,曰札鲁忽赤,会决庶务。凡诸王附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应犯一切公事, 及汉人奸盗诈伪、 蛊毒魅、 诱掠逃驱、 轻重罪囚,及边远出征官吏、每岁从驾分司上都存留住冬诸事,悉掌之。至元二年 (公元1265年) 置10员。三年,置8员。九年,降从一品银印,止理蒙古公事。以诸王为府长,余悉御位下及诸王之有国封者。又有怯薛人员,奉旨署事,别无颁受宣命。十四年,置14员。十五年,置13员。二十一年,置21员。二十二年,增至34员。三十八年,增至46员。大德四年 (公元1300年)省5员。十一年,41员。皇庆元年 (公元1312年) 省2员,以汉人刑名归刑部。泰定元年 (公元1324年) 复命兼理,置札鲁忽赤42员,令史改为掾史。致和元年 (公元1328年) 以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并怯薛军站色目与汉人相犯者,归宗正府处断,其余路府州县汉人、蒙古、色目词讼,悉归有司刑部掌管。正官札鲁忽赤42员,从一品; 郎中2员,从五品; 员外郎2员,从六品;都事2员,从七品; 承发架阁库管勾1员,从八品; 掾史10人,蒙古必阇赤13人,通事、知印各3人,宣使10人,蒙古书写1人,典吏3人,库子1人,医人1人,司狱2员。” ☚ 大宗正寺 大惕隐司 ☛ 大宗正府元代掌理刑政之官署之一。世祖至元二年(1265)置。仁宗时改为宗正府。顺帝至元元年(1335),复为大宗正府。置札鲁花赤(断事官)若干员,会决庶务,以宗王为府长,余皆御位下及诸王之有封国者充任。亦有怯薛(禁卫军)人员奉旨署事。初期,凡诸王驸马投下蒙古人、色目人等所犯一切公事,汉人奸盗诈伪,诱掠逃奴,轻重罪囚,及边远出征官吏,岁幸上都诸事,悉掌之。世祖至元九年(1272),改为只理蒙古公事。仁宗皇庆元年(1312),以汉人刑名归刑部。泰定元年(1324),又兼理汉人刑名。致和元年(1328),规定: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并怯薛、军站色目人与汉人相犯者,归其处断;其余路、府、州、县汉人、蒙古人,色目人词讼,归有司刑部掌管。凡理断人命重案,须以汉字立案牍,移文宪台,由监察御史审覆之。为元代重要衙署之一。《经世大典·序录·官制》:“宗戚之重莫重于宗正府。” 大宗正府官署名。金始置,掌理皇族政务。以判大宗正事一人为主官,秩从一品,由皇族中族属亲近者充任;下设同判大宗正事、同签大宗正事、大宗正丞、知事、检法,又于上京、淑温特二地置宗室将军管理当地宗室事务,后更名为司属,设令丞,分设于若干地方。泰和六年(公元1206年)因“宗”字犯睿宗讳,改大宗正府为大睦亲府。元于世祖至元二年(公元1265年)置大宗正府,仁宗时去“大”字,顺帝至元元年(公元1335年)仍为大宗正府。掌诸王、驸马投下蒙古人、色目人等所犯一切公事,汉人奸盗诈伪、诱掠逃奴、轻重罪囚及边远出征官吏,每年从驾分司上都存留、住冬诸事。至元九年(公元1272年)规定只理蒙古人公事。皇庆元年(公元1312年),将有关汉人的刑名归于刑部。泰定元年(公元1324年),又命兼理汉人之事。致和元年(公元1328年)以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及怯薛、军站色目与汉人相犯者,归宗正府处断,其余路府州县汉人、蒙古、色目词讼,悉归有关官府及刑部掌管。置札鲁忽赤四十二人,从一品;下设郎中,员外郎、都事、承发架阁库管勾、掾史、蒙古必阇赤、通事、知印、宣使、蒙古书写、典吏、库子、医人、司狱等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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