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关于大学的设立、组织机构、学科分类、教师级别、入学资格的法律规范。旨在研究高深学术,培养专门人才。国民党政府于1948年1月12日首次公布施行,后经两次修正,台湾国民党当局又于1982年7月30日修正公布,成为现行法规。全文共39条,主要内容: (1)大学分为“国立”、省(市)立和私立三类,大学的设立、变更、停办须由有关教育部门核准。(2)明确规定了大学是具备三个学院以上的教育机构,内设文、理、法、医、农、工、商及其他学院。(3)大学的组织机构是校(院)长、各系主任、教务长、训导长、总务长,还可根据需要设会计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均采取任期制,分别由各该上级决定任免,并规定了各职的职权范围。 (4)大学设军训总教官、主任教官、教官及护理教员,其选派调迁均由教育部决定。(5)大学教师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 由校(院)长聘任。(6)大学入学须经考试及格,学制一般为四年,采用学年学分制,学习、实习期满,成绩及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取得学士学位后,还可继续修读硕士、博士学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