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不敬
不敬罪源于汉律,列为古代十恶罪之一,指不尊敬皇帝的言行。条款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盗窃皇帝祭祀物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盗取或伪造皇帝印章;合和调配皇帝所用药物有失误;给皇帝做饭犯食禁;皇帝乘坐的舟船不牢固;诽谤朝廷造成坏影响;对皇帝派出的使者无人臣之礼;触犯皇帝名字;议论死去的皇帝;不服从皇帝征召等等。稍微触犯皇帝的所谓尊严,都可以被认定为“大不敬”。而这一立法的目的,则是为了把皇帝奉为人间的最高神,臣民们对皇帝只能顶礼膜拜,不准稍有侵犯。唐律对大不敬的处罚,散见于《贼盗》、《职制》、《斗讼》诸篇,一般犯大不敬罪者均处死刑。明清律略有变异。
大不敬dàbùjìng
古代刑法不可赦免的十恶之一,指对皇帝很不恭敬。泛指极不礼貌,极不虔诚。霍达《补天裂》:“是的,他不敢违抗圣旨,不敢落下一个对皇太后和皇上~的罪名。”|毕淑敏《西红柿王》:“这就是他的儿子吗?对土地的奉献如此~,把西红柿埋掉?这是要遭报应的!”
大不敬
常指不尊敬皇帝的罪名,历代都视为重罪之一。《汉书·苏武传》:“劾~。”
大不敬
中国封建时代十恶罪之六。指蔑祖、侵犯帝王的尊严或人身安全的言行。汉代已有“不敬”或“大不敬”之罪; 北齐律将“不敬”列为“重罪十条”之中; 隋、唐律将“大不敬”列为十恶之六。唐律的“大不敬”,指盗取帝王祭礼用的物品或帝王日常穿戴的物品,盗取或伪造帝王的玺印,为帝王配制药有错误,为帝王做饭菜误犯食禁,为帝王建造的车船不牢固,咒骂帝王以及对帝王派遣的使节无理等。( 《唐律疏议·名例律》)对于大不敬的处罚,唐律在其《贼盗律》、《职制律》中做了具体规定。如 “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 “诸盗御宝者,绞; 乘舆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 “诸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者绞”; “诸造御膳,误犯食禁者,主食绞”; “诸御幸舟船,误不牢固者,工匠绞”;“诸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者,绞。”明、清律也有类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