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投票表决制Majority Voting
一般的投票问题可表述为,在若干人已宣布其偏好的基础上,从一组抉择 (alternatives)中选取某一个抉择。投票全体可以是一个小型委员会、一个立法机关或一个群众性选民区。而抉择可以假设为预算方案、规划、政策或某一职务的候选人。但共同的问题是采用某个法则 (constitution) 以顺利地选出一个抉择。简单多数规则 (the simple majority rule) 是最常用的一个法则,即每位投票人对某个抉择投赞成票 (或者弃权),得票最多的抉择被选定。梅 (May,1952) 通过假设两个抉择的投票形式简化了多数规则。他认为,在两个抉择竞争下,多数规则且只有多数规则能够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 决定性——不管人们如何投票,总有一个明确的结果 (包括“平局”); (2) 不记名性——无需显示谁投了什么票来确定了这一个结果,目的是保证同等对待每一个选民;(3) 中立原则——如果每个人都以反对的方式投票 (或继续弃权),那么另一抉择获胜 (或者若结果最初是平局,则将保持平局); 中性条件保证了投票程序对每个抉择的一视同仁;(4) 积极反应——除非某个人改投A的票或不再反对A,否则抉择A与抉择B的原有竞争格局不能打破。
从基本假定上看,多数规则的梅氏定理与后来的雷—泰勒定理十分相似。雷 (Rae,1969) 和泰勒 (Taylor,1969) 认为,投票可看成是对未来不确定的人对最优投票规则的选择; 选择的过程是一场冲突的博弈 (game)。他们证明,当且仅当多数规则才能满足下列条件: 博弈是冲突的、零和的,即一方的好处必来自另一方的损失; 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这意味着以一部分人主动承担损失来解决问题的办法是行不通的; 不存在为消除冲突和求得一致来重新确定这一抉择的可能性,每个抉择都是单维的,要么支持,要么反对; 抉择必须是无偏地或随机地选出,才能使每个投票人都具有赞成或反对任何议案的相同概率。
两个抉择下的多数规则简单明了、公正合理,但经济学家在深入研究后,仍发现了一些不足,比如,对于任意一个特定的抉择,取胜的多数可能被错误的信息误导,甚至决策本身可能是错误的; “冷漠的” (apthetic) 多数(对抉择A仅有弱偏好) 可能压制了 “强烈的”(intensive) 少数 (对抉择B有强偏好)等。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当选择扩大到三个及以上的抉择时,传递性会破坏简单多数规则,从而导致“投票悖论” (即孔多塞效应或阿罗不可能定理)。
与多数规则相伴随的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再分配问题。图洛克 (Tullock,1959)的开拓性研究表明,无需借助直接的现金转移,多数规则本身就能够达到再分配的目的。假设一个100人的社区,紧靠着主要道路干线,另有一些小道穿过其间,每条小道只供四五人使用。若按一致同意规则,用整个社区的税收来支付所有道路的维修费用是可能的。但按多数规则,一个由51人组成的联盟可能会主张只有他仅使用的干道才能由社区税收来资助。显然,该议案获得通过,但另外49人纳了税都未获得相应的服务。不过,上述再分配要求取胜联盟的各成员应明显一致,这样才能使取胜方的主张无论是在潜在的利益分配基础上 (如图洛克),还是在赋税上,如布坎南(Buchanan),1970; 斯潘 (Spann,1974),都能够出现有利于自己的歧视。因此,多数规则会诱导人们去结盟或重新解释议案。
然而,多数规则的再分配特征产生了类似于构造一个社会福利函数的困难,即它没有能力选择帕累托式的偏好点,没有能力处理再分配问题 (Sen,A. K. 1970)。由此使稳定的得胜同盟难以维持下去并导致循环。多数规则假定公正是在集体决策的某个先前的不太明确的阶段引入的,但再分配特征显然无法保证这一公正的实现。支持多数规则的经济学家似乎承认,选择一组公平决策规则的惟一在分析上令人满意的方式是用一致协议选择它们,参见缪勒 (Mueller,1989) 的综述。我们不得不再一次回到阿罗不可能定理,那儿一致同意的社会法则是不可能从个人偏好序中导出的。公共选择领域仍有许多重要的工作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