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逐步开始建立的由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第一层次,由国家规定统 一政策,强制实施,其覆盖面较广,原则上适用于各类企业各类职工;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第二层次,是半强制(即国家宏观指导,规定优惠与制约办法,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的;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第三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职工自愿参加。第一层次主要体现职工平等的社会保险权利,第二、三层次因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收入不同而有所差别,体现效率原则。第一层次采取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办法筹集基金,第二、二层次则应用完全积累的办法,设立职工个人帐户,所存款项及利息归个人所有。实行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中国的国情制定的。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不仅人口多、底子薄,而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应当允许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的养老保险水平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存在 一定的差别。只有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才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企业的需要,以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时可以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和安定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