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兑换券的管理
为了防止外币在中国境内流通,同时给来华的外国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并满足其对高档商品的需求,经国务院批准授权中国银行于1980年4月1日发行了外汇兑换券(又称兑换券、外汇券)。它是含有外汇价值证明的人民币代用券,与人民币等值,用外汇按国家公布的牌价兑换。允许携带出境,但不准挂失。外汇券的发放和使用对象只限入境的外国人、中国血统的外籍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凡专门从事对外供应商品、提供服务或设有专柜从事对外供应商品,并建有一套外汇券管理财务制度,且外汇券收入占其营业收入一定比例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均可向所在地的外管部门提出收券申请,经外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给《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并可在银行开立“外汇券”帐户,享有外汇留成。未发给“许可证”的单位所收取的外汇券应及时送交银行结汇,但不能在银行开立外汇券帐户,也不享受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