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外层空间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外层空间法outer space law简称“外空法”。狭义的外空法是指规定外层空间、天体和人类在外层空间的活动的法律,用以调整各国之间因进行外空活动而产生的关系,是关于外空的国际法律制度的国际法规范的总和;广义的外空法是指包括上述狭义外空法在内的涉及整个宇宙关系的国际法,即与宇宙法属于同一概念。外空法的发展一般认为始于苏联于1957年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目前尚处在以探索、开发和利用地球周围的空间和太阳系行星为对象,试图加以法律调整的阶段,以条约和习惯法为其立法渊源,采取国际法的法律形式。国际空间法学会、国际法协会、国际法研究院等学术组织均对其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中联合国外空委员会在制定与发展外层空间法方面起着重大作用。自外空委员会成立以来,已制定完成并生效的条约有1967年《外空条约》、1992年‘责任公约》、1968年《援救协定》、1925年《登记公约》及1979年《月球协定》,还通过了(1963年)《各国探索和利用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1982年)《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1986年)《从外空间遥感地球的有关原则》等法律文件。此外很多国家也通过一系列双边条约就和平利用外空作出各种安排。上述条约及文件构成了外空法体系。虽然外空法发展较为迅速,但未解决的问题仍较多,如外空定义和定界问题、外空资源的开发及控制与所有权问题、环境保护问题、商业化问题及新近发展的载人航天问题等,都有待进一步的发展。 外层空间法简称“外空法”。有关外层空间法律地位及各国于外层空间的活动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内容包括: (1)外空物体及宇航员的法律地位。外空物体登记国对该物体及所载人员具有管辖控制权; (2) 国家对其从事的外层空间活动承担的国际责任。从事外空活动致使他国利益受损的,该国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 外空及其他天体的非军事化及其自然资源的法律地位。禁止各国将载有核武器或任何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送入地球轨道,月球及其他天体必须绝对用于和平目的;(4) 月球及其他天体包括其自然资源为全人类共同财产。外空条约主要包括: (1) 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及使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的外空活动的原则的条约》(通称“外空条约”);(2)1968年《关于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发射到外空的实体的协定》(通称“营救协定”);(3) 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通称“国际责任公约”); (4) 1975年《关于登记与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通称“登记公约”); (5) 1979年《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 (通称“月球协定”)。参见“外层公空条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 外层空间法调整国家间在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过程中相互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的总称。外层空间法是国际法的一个新兴部门。它与外层空间的开发几乎同时产生,而且还在形成的过程中,因此关于外空法的概念也不统一。有的称为宇宙法,有的称为星际空间法,也有的称为空间法,但较为普遍的是称为外层空间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研制火箭并投入使用后,便提出了超高空的法律地位问题,世界许多国家开始关注在航空器飞行高度以上的空间的法律地位。1957年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之后,外层空间法就成为一种客观现实的需要。随着对外层空间探索方面所取得的进展,联合国确定成立外层空间委员会,着手制定有关外层空间条约,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原则和规则,以便调整和规范国家间在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活动。 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调整国家间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中相互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国际法的新兴部门之一。1963年12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法律原则》,奠定了国际法中外层空间法的原则基础。此后,在联合国的主持下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条约,构成了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内容。如《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原则的条约》、《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空间实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和《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等。 ☚ 外层空间 外交关系 ☛ 外层空间法upper space law;law of outer spa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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