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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外国法的证明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外国法的证明Proof of foreign law

又称“外国法内容的证明”、“外国法内容的确定”、“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冲突规范指向适用外国法时采用认定事实的程序还是采用适用法律的程序来确定外国法的内容的行为。即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按认定事实的程序,还是依适用法律的程序。该问题的产生有两个原因:(1)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法院和法官,事实上不可能通晓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法律; (2) 资产阶级国家的诉讼法规定的 “辩论原则”是把法律与事实相对立,法院知道法律,适用法律应由法院负责,但有关的一切事实的举证责任,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法院只根据当事人举证的事实,加上认为应予适用的法律来作出判决。这就产生了外国法是法律还是事实的问题,是法律由法官负责适用; 是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这是从罗马法以来就有的一个原则。从而产生依什么程序来查明外国法内容的问题; 对此,国际上有不同的作法。在中国,通过下列途径查明外国法的内容:(1) 由当事人提供; (2) 由与中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3) 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4) 由该国驻中国使馆提供; (5) 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外国法的证明

外国法的证明

亦称“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指当一国的冲突规范指明适用某一外国法时,如何确定该法的内容。或者说该法的具体内容是由法院提出,还是由当事人提出。按照西方诉讼法的理论,法院应当知道法律,事实则由当事人举证证明。由此就产生适用外国法时把外国法是看作“法律”还是看作“事实”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的做法是:
❶把外国法看作“事实”,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和证明;
❷把外国法看作“事实”,原则上由当事人举证,但法官也可直接认定;
❸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院负责调查,无须当事人举证;
❹既不同于查明内国“法律”的程序,也不同于查明“事实”的程序,原则上由法院负责调查,当事人也应负协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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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的证明

外国法的证明Research of Foreign Law

亦称“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指一国法院根据国内冲突规范的指向适用某一外国法时,或者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援用某一外国法时,发生的如何查明和确定该外国法的现行有效性和实际内容的问题。其问题实质是由谁举证证明应该适用的外国法的内容,西方传统的诉讼法理论把事实和法律绝对地分开,认为法官只有义务去适用法律,对事实的举证问题则由当事人负责。由于这种区分,对外国法的证明就出现了以下四种情况:(1)把冲突规范援引的外国法看作“事实”,从而要求必须由当事人举证,如英国、美国及拉美一些国家。(2)认为外国法是事实,原则上由当事人举证,但法官也可依职权主动查明,如法国、日本等国。(3)认为外国法是法律,当事人无须负责外国法的证明,而由法官依职权调查并适用,如意大利、泰国、前捷克斯洛伐克等国。(4)认为外国法虽然为法律,但与适用本国法律有区别,法官有义务依职权查明外国法。但当事人应根据法院的要求予以协助,如奥地利、瑞士、巴西及东欧等一些国家。如果冲突规范援引的外国法无法查明或查明该外国法但无有关规定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呢?有三种作法:(1)依内国法处理,大多数国家采用此方法。(2)驳回诉讼请求或答辩,如德国。(3)依与该外国法最相近似的国家的法律来裁判。根据我国的立法和审判实践,我国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采用的是双轨制,既要求当事人举证,法院也依职权进行查明。对外国法的查明,可以通过下例途径:(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的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如果通过上述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我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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