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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外国法律中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外国法律中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外国法律中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继承权因法律规定或遗嘱订立而取得。各国继承法都认为,取得继承资格者必须是存在的活人,如法国民法典第725条规定:必须在继承开始时生存之人,始能继承。故下列之人不得继承:
❶尚未受胎者;
❷出生时无生活力的婴儿;
❸受民事上死亡宣告之人。继承权人又会因犯某种罪行或做某种违法行为而失去继承资格,概括各国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况:
❶杀害被继承人既遂或未遂;
❷诬告被继承人犯应受死刑之罪行;
❸知悉被继承人被谋杀而不向司法机关告发;
❹杀害其他继承人;
❺以违法行为反对、阻碍遗嘱的订立、实现;
❻逃避对被继承人的供养义务。法律同时又规定,违法行为如得到受害人的宽恕,仍可以继承,如原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继承人原谅了他的行为,他也可以继承。

☚ 外国法律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外国法律中的遗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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