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律中的遗赠制度
遗赠是指遗嘱人将其遗产中的权利或部分权利赠给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而责成某继承人或他人履行这项义务。遗赠与遗嘱的主要区别在于,遗赠只给受赠人以权利,而不使他承担义务。各国继承法一般都有遗赠的规定,如俄罗斯民法典第538条规定:遗嘱人有权通过遗嘱要求继承人履行有利于一人或几个人的某种义务,遗赠义务可由几个继承人分担,利益可由几个受遗赠人分享。如德国民法典第2148条规定:指定数名继承人或数名受遗赠人承受同一项遗赠者,在发生疑问时,继承人应按应继份的比例,受遗赠人应按遗赠物价值的比例,承受遗赠。遗赠大体上可分为四类,一是概括遗赠,指遗嘱人把自己的全部财产遗赠给受遗赠人。二是部分概括遗赠,指遗嘱人把自己财产的一定份额遗赠给受遗赠人。三是特别遗赠,指遗嘱人把自己财产的某一特定物遗赠给受遗赠人。四是剩余财产遗赠,指遗嘱人将遗嘱中未加处分的财产赠给受遗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