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律中的夫妻分别财产制
是国外夫妻财产制的一种。它的主要内容是: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并单独享有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收益及处分权,同时也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权交与夫,或者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这种夫妻财产制来源于古罗马法中万民法所确立的“无夫权婚姻”。当代为数众多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的绝大多数州、加拿大、巴拿马以及大洋洲各国都采用夫妻分别财产制。美国纽约州1982年家庭关系法第50条规定:已婚妇女现在所有的或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或者按本章规定取得的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以及这些财产产生的租金、利息、收入和利润,如同婚前一样,是她个人的独有财产,既不受丈夫的支配或处分,也不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另外,个别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也以分别财产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如日本民法第762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及婚姻中以自己名义所得财产,为其特有财产,另外还有相当多的国家,把分别财产制作为约定财产制的一种规定在法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