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外国法律中的亲等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外国法律中的亲等 外国法律中的亲等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其计算方法主要有罗马法计算法和寺院法计算法,前者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按照罗马法计算法,在血亲方面:直系血亲,由己身向上或向下数,以一代(世)为一亲等,如父母子女为一亲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二亲等;旁系血亲,由己身向上数至同源的直系血亲,再由同源的血亲下数至要计算的亲属,其代(世)数的和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如兄弟姊妹为二亲等,伯叔姑与侄子女、舅姨与甥子女间为三亲等。在姻亲方面:血亲的配偶,从其配偶的亲系和亲等,如子为直系血亲一亲等,则媳为直系姻亲一亲等;配偶的血亲,从其与配偶的亲系和亲等,如岳父母为妻的直系血亲一亲等,则也为夫的直系姻亲一亲等;配偶血亲的配偶,从其与配偶的亲系和亲等,如妯娌即以夫的兄弟与夫的亲系、亲等计算,为旁系姻亲二亲等。寺院法计算法对直系亲属亲等的计算,与罗马法计算法相同。计算旁系亲属亲等时,分别计算从己身和从计算亲等的亲属上数至同源的直系血亲的代(世)数,二者相等的,以一方的代(世)数定亲等,二者不等时,取其多数为亲等数。如叔侄之间的亲等,从侄数至祖父母为二代(世),从叔数至祖父母为一代(世),则叔侄为二亲等旁系血亲。(刘健红)日耳曼人的弃婴权 古代日耳曼法在亲权方面赋予父亲的一种特权,即当子女刚一出世时父亲对其有遗弃权,有权决定要不要所生婴儿。一般国家的法律对一个自然人权利能力或称人格的取得是从其出生时开始确认的,而古代日耳曼法却是取决于其父在他出生后是否同意养育他。按照当时日耳曼人的习惯,只有其父在婴儿出生后给他取了名字,洗了澡,有了养育他的意思表示后,其婴儿才获得法律上的人格,也才相应地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能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反之,该婴儿便不能享有人格,不受法律保护,等待他的便是死亡的命运。这种规定与古代日耳曼人的生活习惯有关。日耳曼人曾是游牧民族,英勇善战,生活动荡,很早就存在扔掉婴儿的习惯,建立国家后,其制定的法律又多是原有习惯法的记载,所以法律上也肯定了父亲的弃婴权。叶秋华杀婴罪 英国根据1922年杀害婴儿治罪法规定的犯罪。该法规定,妇女以故意行为致其新生子女死亡者,构成杀婴罪,其刑罚与一般的故意杀人罪同;对堕胎罪处终身苦役或3年以上苦役,或不附劳役的2年以下徒刑。1938年英国又颁布杀婴处置法,规定母亲将自己未满12个月的婴儿致死,其行为若是由于分娩后未完全恢复或由于哺乳而使心理平衡遭到破坏所犯,以过失杀人处理,不再视为故意杀人罪。 ☚ 《古兰经》中的女子继承权 育利亚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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