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在华经济特权
外国在华经济特权是指通过签定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外国获得许多有利于资本主义侵略的经济方面的特殊权利。近代,在一次又一次武力的胁迫下,中国被迫鉴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不平等条约的内容非常广泛,除了割地赔款等直接的抢劫外,更重要的是外国侵略者由此获得了他们在中国所要获得的经济等方面的特权。
(1) 协定关税和海关行政权。《江宁条约》 (即 《南京条约》) 中规定: 英国商人 “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这一规定使中国海关丧失了自主权,变成一种 “协定关税”。1843年3月签订的协定税则,规定进口税率大体在5—6%。1858年 《中英天津条约》订立后,明文规定了值百抽五原则。但许多货物的税率实际上没有达到这一标准。外国侵略者为了使中国全面地成为它们的商品销售市场和原料供给地,他们不仅使海关关税成为 “协定” 的,连中国的内地税—— “子口税” 也使之成为 “协定” 的了。《江宁条约》 中规定: “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 《中英天津条约》 (1858年6月) 中,对中国内地税作了严格的限制: “英商已在内地买货,欲运赴口下载,或在口有洋货欲进售内地,倘愿一次纳税,免各子口征收纷繁,则准照行此一次之课。其内地货,则在路上首经子口输交,洋货则在海口完纳,给票为他子口毫不另征之据。所征若干,综算货价为率,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 这就是说: 洋货进入内地,或洋商从内地收购土货出口,只须交纳一次2.5%的子口税,就可 “遍运天下”,不必像中国商品一样 “逢关交税,遇卡抽厘”了。从此以后,外商可以 “免各子口征收纷繁”,而中国商人则仍处于层层关卡的苛征重负之下。为了使子口税推行得更彻底,1872年英国侵略者又逼迫清政府承认中国商人贩卖洋货,也得享受只完子口税、免征其他任何关税的待遇。这样,自然大大有利于外国侵略者对中国的商品输出。在 “协定关税” 既已严重损害中国权益的基础上,外国侵略者又进一步攫取中国的海关行政权,侵占中国关税收入的支配权。海关行政犹如大门钥匙,外国侵略者夺取了这把钥匙后就可以任意进出中国的大门,对中国进行劫掠。
(2) 沿海贸易权。《江宁条约》 订立后,我国沿海贸易权开始丧失。《江宁条约》 第二款规定,允许英人在五口 “贸易通商无碍”,即含有允许英国船自由航行于五口之间的意思。后在中法、中美 《天津条约》 中正式承认了外国商船可以自由在各通商口岸转口,而不重复课税。1861年上海总税务司制定的 《沿海贸易法》 更明文规定: 外商在一口纳税后,即可进行沿海贸易,自由出入。而中国商船,反不能享受此种便利。
(3) 内河航行权与内地通商权。《天津条约》 第十款规定: “长江一带各口,英商船只俱可通商。自汉口溯流至海各地,选择不逾三口,准为英船出进货物通商之区。” 名义上自汉口以下只开三口,实际上沿江各处城镇均可上下客货,并且还可以从议定口岸前往内地各处游历通商,如 《中英天津条约》第9款规定: 准英人 “前往内地各处游历,通商”。《中法天津条约》 也有相同的规定。这些条款订立后,根据 “利益均沾” 的条款,其余未订约国家也同样享受。从此,外国侵略者的势力便跨过了大门,一直深入到中国的腹地。
(4) 商埠开放。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与外国每缔结一次条约,必增辟若干商埠。至第二次鸦片战争止,中国被迫开辟的商埠,沿海沿江有广州、汕头、琼州、福州、厦门、台湾、宁波、上海、烟台、天津、营口、镇江、九江、汉口等14埠;陆路上新为俄国开辟的有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库伦、张家口等5埠。商埠的开放,使得外国侵略者得以大肆倾销商品,掠夺原料。
(5) 领事裁判权和最惠国待遇。领事裁判权开始于 《虎门条约》。在 《中法黄埔条约》、《中英天津条约》 中都作了具体规定。由于有这种特权,外商来华贸易时,就有超出中国法律以外的保障。而中国在历次不平等条约中所订立的最惠国条款,完全是一种对外国侵略者的片面的优惠,即当某一国家向中国勒索到一种权利时,其他各国即援例同样享受,而且其范围又是无所不包。到19世纪60年代以后,这个条款的适用范围又扩大,竟连中国本国也包括在内,即中国政府如对本国商民有何优待时,外国人也一体均沾。
(6) 中日甲午战争后 《马关条约》 的签订,帝国主义不仅占领了中国的一部分领土,得到大量赔款,而且取得了在中国设厂制造的权利。这样,帝国主义就可以将其大量的 “过剩” 资本输入到中国,使中国不仅成为帝国主义的商品销售市场,而且也成为他们的投资场所,直接阻碍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7) 铁路、航运、开矿的特权。帝国主义通过瓜分势力范围、借款、“门户开放” 政策等手段,攫取了大量铁路、航运、开采矿山的权利。从上述外国资本主义国家掠夺的种种经济特权,我们不难看出,中国的门户已经大开,各帝国主义无论从陆路或者水路可以伸入中国的每一个角落,甚至中国人不能去的地方,帝国主义者却可以通行无阻。帝国主义者可以任意掠夺中国的农产品和各种矿藏资源,并且可以使用中国的原料、廉价劳动力在中国设厂制造商品,就地推销。帝国主义者不仅掠夺了中国地面上的一切财富,并且把我国地下的宝藏也霸为己有。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更进一步加深。
外国在华经济特权
资本——帝国主义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在华享有的经济方面的特殊权益。主要包括: (1) 开放口岸权。1842年英国迫使清政府签订 《南京条约》,规定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为对外通商口岸。至1930年,共开放通商口岸77个。资本——帝国主义国家在口岸开办银行、工厂及其他经济、社会、文化机构,作为侵华据点。(2) 占有租界、租借地权。1845年外国在上海取得租界后,又于19世纪末在中国取得租借地。至1905年止,英、美、法、日、德、俄等国在上海、广州、汉口口、天津等地强占租界达30多处。(3) 在华设厂权。五口通商后,外国即在口岸一带非法设厂。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规定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各资本主义国家亦陆续取得在华设厂权。(4) 在华开矿,筑路权。法国1885年提出在华修筑铁路权,1895年又率先要求在云南、广西、广东开矿的优先权。1898年德国在取得修筑山东境内铁路权后,第一次提出在铁路沿线30里内,德商有自行开挖煤矿的权利。尔后各国相继仿效。(5) 海关管理权。自1854年起,中国海关的行政权被外国税务司控制了95年。1861年起,英人赫德竟管理中国海关近半个世纪。他主持下的口岸海关先后增加到46个。1901年《辛丑条约》签订后,通商口岸50里内的常关改归海关管理,外国资本控制海关的权力进一步扩大。(6) 钞票发行权。19世纪40年代中叶起,外国在华设立银行,最早的当推英国资本经营的丽如银行。至20世纪30年代中期,外籍银行在华总数达50家以上。它们不受中国方面的任何制约,享受发行纸币,掌握中国政府税收和其他收入等方面特权。(7) 内河航运权。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 签订,外国船只在中国长江、珠江航行。东北三江的通航权为沙俄所独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