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特例
指在外交活动中突破一般国际惯例的非常举动,但它不含有歧视和冷淡对方的意义。外交特例多应用于下列场合: (1) 事关重大或情况紧急;(2) 为严格保守秘密; (3) 当事人员由于身体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出面接待; (4) 国家遇有特殊情况处于非常状态; (5) 国家遭受巨大灾害或有特殊困难;(6) 两国关系或与其它有关国家的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 (7)一国实行礼宾改革,其作法限于国际公认的许可范围内时也可看作是外交特例。一般地讲,外交特例不得作为国际法及国际惯例的依据或先例,只有在这种特例为一般国家接受并效法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