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查纠正
“文革”中冤假错案 1976年开始复查纠正对“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冤假错案,大体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6年,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全省法院开始对“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部分案件进行复查,对纯属不满“四人帮”而遭逮捕、判刑的案件, 予以平反。第二阶段, 1978年, 全省各级法院根据全国第八次司法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 《关于抓紧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认真落实党的政策的请示报告》的精神,对1966年至1976年10月底判处的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复查。第三阶段, 1980年初, 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 “因刘少奇同志问题受株连造成的冤假错案, 由有关部门予以平反。”到1981年上半年,复查工作基本结束。这次活动共复查改判“文化大革命”中判决的刑事案件71 038件,其中反革命案件6 076件6 565人,宣告无罪的5 091人,占77.7%。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在全省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