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复有笞罪者皆弃市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复有笞罪者皆弃市 复有笞罪者皆弃市刑罚名。第二次所犯罪当笞者斩,然后弃尸于市。《资治通鉴·汉纪·文帝前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请定律曰: ‘诸当髡者为城旦、舂; 当黥者钳为城旦、舂; 当劓者笞300; 当斩左止者笞500; 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己论而复有笞罪者皆弃市。’”师古曰: “杀人害重、受赇、盗物赃汙之身,故此3罪己被论而又犯笞,亦皆弃市。” ☚ 复审 腹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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