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处分权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处分权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处分权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亦称“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当事人在对财产或者某项财产权利没有处分权能的情况下,实施的能引起财产或财产权利主体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人必须是对其处分的标的拥有处分权能的人。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的处分权能一般情况下属于所有权人,有时依法律规定或者依合同约定属于非所有人。如国有企业对于国家交由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处分权,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抵押的财产依抵押合同的约定享有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又没有处分权能的,即为处分权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这种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此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或权利的,经有处分权的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在实施该行为后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处分权,使其处分权的欠缺得以弥补的,该行为自始有效。无权处分人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未得到处分权人的追认,也未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无效。当然,这种行为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参见“善意取得”(245页)。 ☚ 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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