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兵的婚姻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的婚姻规定。总政治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为:士兵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对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士兵在未满服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士兵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凡决定复员的超期服役士兵,如提出在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超期服役的士兵和志愿兵申请结婚,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情况的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的在探亲期间找到对象,申请结婚者,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