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高等学校校务委员会条例》颁布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高等学校校务委员会条例》颁布 苏联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部1961年12月30日批准颁布了《高等学校校务委员会条例》,共10条。《条例》提出:根据《苏联高等学校条例》的规定,为了审查高等学校工作中的各种基本问题,在校长的领导和支持下成立高等学校校务委员会,其基本任务是联合高等学校全体人员,执行党和政府关于保证在教学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基础上高质量地培养各种专门人才,进一步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和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决议。 校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校长(任主席)、各个副校长、各系主任、各社会科学教研室和其他主要教研室的主任、图书馆馆长、高等学校的党、工会、共青团组织的代表和教授、教学人员的代表。教授和教学人员的代表由各系务委员会用公开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3年。校务委员会成员还可以包括各科学实验室和教学试验农场的领导人,与高等学校工作有联系的著名学者和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工作的专家。委员会人选经校长报请主管部门审批,任期3年。 高等学校校务委员会责任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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