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产不增税
亦称“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我国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而实行的农业税政策。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农业税的征收数额稳定在一个水平上,不随生产增长和收入增加而相应增加。这项政策从土地改革完成以后的1953年开始,一直实行。我国政务院在《关于1953年农业税工作的指示》中规定: “今后三年内,农业税的征收指标,应稳定在1952年实际征收的水平上,不再增加。”实际执行中,由于1956年实现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直至1957年农业税征收数额并未增加。1957年以后的几年内,征粮和购粮的数量大体稳定在八百几十亿斤的水平上,因而农业税的征收数量仍未增加。1961年,考虑到农业生产连续几年遭受自然灾害和农村的经济情况,又大幅度地减少了农业税征收数额。1971年以后,农业税征收数额均实行一定几年不变。因而直到80年代初期,我国农业税基本上仍是按照1961年所确定的数额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