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
1987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共17条。主要内容是:
❶外汇担保。本办法所称外汇担保,系指担保人以自有的外汇资金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未按合同规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的保证;
❷管理机关。外汇担保的管理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
❸可提供外汇担保的机构。仅限于法定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外汇收入来源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 金融机构提供的外汇担保总额和其对外债务总额累计不超过自有外汇资金的二十倍,非金融机构提供的外汇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的外汇资金;
❹外汇担保的范围。可为中国境内的按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提供担保,但不得对企业注册资本提供担保;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为中国驻外企业提供外汇担保; 除外国机构或外资企业有等值的外汇资产作抵押外,不得为外国机构或外资企业提供外汇担保;
❺担保合同。担保人提供外汇担保,应分别与债权人、债务人订立书面合同,订明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❻境内机构出具担保后,必须在10天内将担保合同等有关资料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