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事实说
举证责任分担的学说之一。它认为主张权利或主张权利免除的人,对于权利或免除所必须的事实的真相负举证责任。如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时,例外不适用其原则。他将构成权利发生的要素,依攻击防御方法的法律特征进一步进行分类,使原告就权利发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而权利发生事实的欠缺归被告举证。该说认为,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就权利发生要件的数件事实中,仅对该权利的发生有重要关系的事实进行举证,对于一切权利所共同的一般发生要件事实,不必举证。例如,债权人仅就其债权发生的要件事实举证,对于债务人系精神病或未成年人的一般要件欠缺事实由债务人负举证责任。由此可见,该说将权利发生要件事实分为两种: 一种是与权利发生有直接重要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 另一种是普遍存在于一切权利发生情形的一般要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