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贷款jī běn jiàn shè dài kuǎnкред тельство基本建设贷款国家(军队)预算提供贷款基金,交建设银行(总后勤部财务部)按照信贷方式进行分配和管理的一部分基本建设资金。是国家(军队)提高投资效果而按照有偿原则供应建设资金的财政性贷款。它是用经济手段管理经济的有效方法。建设银行(总后勤部财务部)借助信贷和利息等杠杆, 可以促进建设单位更关心投资效果,慎重考虑建设方案,节约建设投资,做到少花钱,多办事。 基本建设贷款Loan for Capital Construction商业银行对工业、交通运输、农垦、畜牧、水产、商业和旅游等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扩建、恢复、重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资金而发放的贷款。凡实行独立核算并能承担经济责任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国家批准的建设单位,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都可以申请银行基本建设贷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所具备的条件有: ❶申请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的项目,必须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等。 ❷贷款项目投资方向、贷款结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所有贷款项目必须经过贷款银行或银行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公司进行项目评估,贷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中长期计划及行业规划计划。 ❸贷款项目总投资中,各项资金来源必须正当、落实,要有不少于总投资30%的自筹资金;借款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能承担经济责任。贷款项目生产的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有偿还借款的能力等。 基本建设贷款指银行对基本建设单位给与的贷款。我国基本建设投资自1979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开始由国家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的试点逐步开展以来,加强了基本建设管理和提高投资效果。基本建设贷款对象是: 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基建,以及国家计划指定的项目,仍由国家财政拨款外,凡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工业、交通运输、农垦、畜牧、水产、商业、旅游企业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要的资金,建设银行可根据国家建设计划,给予贷款。贷款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❶产品有销路,工艺已过关; ❷生产所需资源、原材料、燃料动力、水源、运输等已经落实; ❸投资回收期的计算准确可靠,能够按期还本付息; ❹建设用地和设备、材料、施工力量已有安排。银行要认真审查这些条件,严格把关。 基本建设贷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对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发放的贷款。此类贷款主要由建设银行经办,其他专业银行也承担部分贷款业务。贷款对象是具有法人地位,实行独立核算,有偿还能力的全民和集体企业,以及实行统一核算或财政包干的专业公司。主管部门、管理局等基本建设贷款实行指令性计划,年度安排的贷款,既要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又要列入国家投资计划,没有计划的不得安排贷款。申请贷款的建设单位,在对拟建项目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和建设必要性等进行周密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提前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送专业银行总行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发放贷款。贷款条件要求借款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能承担经济责任,项目生产的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有偿还借款能力,同时还要有不少于总投资10%~30%的自有资金等。贷款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即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发放基本建设贷款,一般需要有借款单位的财产抵押或者有偿还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证。财产抵押或法人担保在借款合同中具体说明。贷款合同到期后,借款单位不能清偿贷款本息,银行则按照合同规定,以抵押的财产补偿,或者要求保证单位代为偿还。借款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借款单位支付或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有: 交纳所得税以前的新增利润、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资金、基本建设收入、基建投资包干节余分成和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的税收以及其他自有资金。建设期间的利息,改扩建项目,用自有资金支付; 新建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支付。
基本建设贷款银行对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发放的贷款。主要由中国建设银行经办,贷给具有法人资格,经济上独立核算的企业。 基本建设贷款 基本建设贷款capital construction loan银行对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发放的贷款。主要由中国建设银行经办,贷给具有法人资格,经济上独立核算的企业。 ☚ 个体工商户贷款 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 ☛ 基本建设贷款 基本建设贷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向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发放的贷款。此类贷款主要由建设银行经办,其他专业银行也承担部分贷款业务。贷款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偿还能力的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以及实行统一核算或财政包干的专业公司、主管部门、管理局等。基本建设贷款实行指令性计划。年度安排的贷款,既要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又要列入国家投资计划,没有计划的不得安排贷款。申请贷款的建设单位,在对拟建项目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和建设必要性等进行周密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大中型项目至少提前半年,分别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送专业银行总行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进行评估。其中一部分投资规模大、技术经济条件比较复杂的项目,由专业银行总行委托专业投资咨询机构评估,取得评估报告,分析项目的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然后确定是否发放贷款。国家计委在审批银行贷款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时,会签专业银行总行。小型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主管部门或地方提出建议,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至少在报批前3个月报送经办贷款的专业银行。贷款银行审查评估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签注意见,上报总行审定。借款单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等有关文件经过批准,已列入国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银行贷款计划,并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即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条件要求借款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能承担经济责任,项目生产的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有偿还借款能力,同时,还要有不少于总投资10~30%的自有资金等。贷款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即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发放基本建设贷款,一般需要有借款单位的财产抵押或者有偿还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证。财产抵押或法人担保在借款合同中具体订明。贷款合同到期后,借款单位不能清偿贷款本息,银行则按照合同规定,以抵押的财产补偿,或者要求保证单位代为偿还。基本建设贷款利率、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的变化过程。1985年4月以前,专业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利率与预算内“拨改贷”利率基本相同。从1985年4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存放款利率报告的通知精神,基本建设贷款改按贷款期限的长短实行差别利率。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按技术改造贷款利率计息(即1年以下年息5.04%。1~3年年息为5.76%,3~5年年息为6.48%);5~10年(含10年)年息为7.2%,10年以上年息为7.92%。同时,对能源、交通和建材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不论期限长短,一律按年息5.04%计息。从1985年8月起,国家再一次提高基本建设贷款利率,并对基本建设与技术改造实行了统一利率,按统一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1年以内(含1年)年息为7.92%, 1~3年(含3年)为8.64%,3~5年(含5年)为9.36%,5~10年(含10年)为10.08%,10年以上为10.80%。鉴于1988年以来通货膨胀比较明显,各种存款利率都有提高的情况,从1988年9月1日起,固定资产贷款率又进行了一次调整。调整后的利率,1年以内为9%,1~3年为9.9%,3~5年为10.80%,5~10年为13.32%,10年以上为16.2%。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历次提高后,一直对能源、交通、原材料等13个行业实行优惠利率。借款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借款单位支付或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有:交纳所得税以前的新增利润、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基本建设收入、基建投资包干节余分成和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的税收以及其他自有资金。建设期间的利息,改建、扩建项目,用自有资金支付;新建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支付。 ☚ 基本建设基金 基本建设贷款期限 ☛ 基本建设贷款 基本建设贷款指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向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放的贷款。此类贷款实行指令性计划,贷款指标全部由总行戴帽下达 (指定项目) 或切块下达(指定地区和部门),各分支行一律不得自行发放。申请基本建设贷款的项目,必须是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由主管部门担保,并经经办行审查核实后按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报经总、分行,由总行批准下达贷款计划指标。经办行接到贷款计划后,才可与借款单位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此类贷款主要由建设银行经办,其他专业银行只承担部分贷款业务。贷款对象主要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偿还能力的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以及实行统一核算或财政包干的专业公司、主管部门、管理局等。贷款条件要求借款单位要能承担经济责任,项目生产的产品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有偿还借款能力,同时还要有不少于总投资10%~30%的自有资金。基本建设贷款期限较长,一般分为建设期和还款期。建设期的利息,改建、扩建项目,用自有资金支付; 新建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支付。我国基本建设贷款利息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的变化过程,为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此贷款利率不断提高,但对国家支持发展的能源、交通、原材料等13个行业一直实行优惠利率。 ☚ 粮食收购贷款 基建周转贷款 ☛ 000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