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国内设备储备贷款
亦称设备储备贷款。是中国建设银行向建设单位所提供的,提前为工程组织订购设备和储备设备而发放的一种专项贷款。按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渠道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级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贷款和地方级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贷款两种。中央级设备储备贷款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而转入建设银行的自有资金,贷款基金由建设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实行上存下贷,部门包干使用。地方级设备储备贷款基金的来源,主要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完成国家核定的基本建设动员内部资源任务后,超额实现的部分;地方级年终国家基建预算结余的一部分;地方级清理资金户的资金; 地方级基建收入中财政分成部分; 地方财政拨给的贷款基金。地方级设备储备贷款基金由建设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上存下贷、专款专用。
建设单位申请国内设备储备贷款要具有如下条件: (1) 建设项目必须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 申请贷款所储备的设备必须是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所附设备清单内的需要安装设备; (3) 必须是已签订订货合同,当年到货下年安装的设备; (4) 所需的设备资金必须是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当年基建预算中无法平衡的资金。建设单位申请贷款根据国家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初步设计文件和设备材料订货合同,以及动员内部资源的情况,编制国内设备储备计划,列明设备材料名称、数量、型号、单价、金额、供货单位、订货日期、到货日期等,经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查签署意见后,随同年度基建财务计划上报主管部门核准,主管部门对所属建设单位所需储备资金与动员内部资源统一平衡,汇总编制部门储备设备,分级别报送建设银行总分行审查核定,确认其储备贷款计划。主管部门在建设银行总行或分行核定的年度储备贷款计划范围内分配下达所属建设单位的贷款计划,同时抄报同级建设银行由同级建设银行下达经办行。建设单位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贷款计划向经办行申请储备贷款,经办行在总分行下达的储备贷款指标范围内审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