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水资源的管理
城市用水,既有质的要求,也有量的要求。故而,城市水资源管理,不仅包括水质管理,同时也包括节约用水管理,两者不可偏废。
水的质量管理:
城市的水质状况与水源关系很大。无论地表水还是地下水,都要加强对水源的卫生保护,如果水源的卫生保护不好,不断受到污染,就不能保证供给用户优质的水,也就不能满足城市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因此,保护水源是保护水质的前题。一般来说,加强城市用水的水质管理,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 由城市卫生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在取水点周围一定水域范围内,禁止从事一切可能引起污染水源的活动。
(2) 在水厂生产区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不得营建生活居住区和牲畜饲养场; 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和铺设污水管道等。
(3) 为了保护地下水源,严禁用不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直接回灌。
(4) 为了保证城市用水的水质,供水单位应具备必要的技术条件和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和建全水质检验、化验制度,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并将检验结果定期报卫生主管部门。卫生防疫站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样检验,以确保水质符合标准。
(5) 应切实贯彻水资源 “谁污染谁治理” 的原则,对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视实际情况,处以不同的罚款,并责成其采取防范措施。
水的数量管理:
目前,我国许多城市水资源缺乏,用水非常紧张,严重地影响了人民生活和工业生产。有些城市的缺水,除了供水设施跟不上,用水量日益增加外,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如水资源管理不统一,开发不合理,水源污染严重,生产工艺设备落后,耗水量大,重复利用率低,以及水的浪费严重等等。经测算,到20世纪末,根据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的要求,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供水能力增加1.5倍。这样大的供水量,如果光靠国家投资建水厂,不仅资金困难,而且水资源也会发生危机。因此解决今后城市用水问题,必须坚持 “开源节流并重” 的方针,在加快供水设施建设的同时,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活动。
要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必须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1) 设置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由城市分管公用事业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这一工作,并经常召开用水工作会议,统筹合理安排用水。城市自来水公司要设置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执行国家关于节约用水的方针、政策或法令; 审批下达用水计划,考核用水单位用水定额; 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节水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制定城市用水的节约管理办法,组织交流节约用水的先进经验,推动节约用水工作的开展。
(2) 加强工业用水管理。工业节约用水是城市节约用水的关键。要实现城市工业节约用水,必须把工业单位备用水逐步纳入供水渠道,实行计划供水,并和经济利益联系起来,节约受奖,超用受罚。备用水单位、生产车间和主要耗水设备,都要装表计量,并根据用水定额进行考核。城市自来水企业、房产管理部门和各单位用水、供水设备、设施的管理、维修和保养、堵、塞、跑、冒、滴、漏等现象必须加强。对于工业用水,还要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利用管理综合措施,以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通过广开水源和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来达到合理用水的目标。
(3) 对生活用水进行装表计量,按量收费,目前,有些城市尤其是中小城市,还实行生活用水 “包费制” 的做法,这种做法不利于节约用水。实践证明,只有彻底取消 “包费制”,实行装表计量、按量收费的制度,才能促使人们合理用水,从而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今后,凡新建住宅,要做到一户一表; 对老住宅,要根据原有用水设施条件,因地制宜地按楼门、按住宅或按户装表。装表费用,新建住宅列入设计概算; 老住宅则由产权所有单位负责解决。对于按楼门或宅院装表的居民用水。可采用 “凭筹码取水” 的办法,以促进节约用水。
(4) 加强技术改造,改革用水设备,增建节约用水设施。目前,我国的一些城市,供水、用水的设备使用年限较长,设备陈旧、老化,不利于城市节水工作的开展。这些情况在一些老城市显得更为突出。因此,要分批分期地进行技术改造,调整用水设备,增建节约用水设施。城市的基本建设要与旧城市的技术改造相结合。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选用节水型的生产工艺、设备,把节约用水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作为工程项目峻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各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用水单位要研制节水设备、器具的部件,充分利用技术市场来推广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和海水、污水处理等先进技术。
(5) 改进城市的自来水考核指标,处理好节约用水和增加利润之间的关系。目前,对城市自来水企业的考核指标主要是供水水质、水压、漏失率、制水成本,服务质量等。为了把节水工作搞得更好,还要把节约用水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这样,有利于克服城市自来水企业重售水、轻节水,重利润、轻服务的倾向。同时,要对自来水价格进行必要的调整,对于目前自来水价格确实偏高或偏低的城市,主管部门应提出具体调整意见,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