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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冀南区行政公署制定的司法程序。1946年8月1日公布试行,共三部分四十条,第一部分为民刑通用诉讼程序,规定起诉方式、司法审级、审判程序、对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以及上诉程序等;第二部分为民事诉讼程序,规定民事案件以就审为原则,提倡调解;第三部分为刑事诉讼程序,规定起诉有公私之分,传票、拘票、押票、提票、通缉票的使用,对共犯的审理,以及对判决的复审复判制度。最后还有“处理民刑案件的九项注意”和“司法收入的征解手续”两个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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