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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城市信用合作社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城市信用合作社

城市集体金融组织。为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城市居民服务的金融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的经济实体。主要设在大、中城市,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主要业务范围:办理城市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实行承包租赁的小型国营企业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 办理城市个人储蓄存款业务; 代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业务; 代办保险及其他代收代付业务; 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城市信用合作社

城市集体金融组织。1984年12月8日成立的成都市斌升街城市信用合作社为全省第一家。1993年全省有联合社3家、中心社11家、信用社282家,职工4929人。在 “指标控制,计划审批规模管理” 的原则下,扩大经营规模,壮大资产实力,改善服务质量,巩固和完善城市信用合作社。1995年末,各项存款余额147.6亿元,发放各项贷款余额93.2亿元。

城市信用合作社

城市信用合作社

民国15年(1926) 2月,长沙建立了“长沙信用合作社”。民国27年(1938)长沙大火后,市内设有信用社34个,民国33年 (1944)日本侵占长沙时解散。民国36~37年 (1947~1948),长沙市内成立了信用社25个。后因货币贬值亏损而停办。1951年1月,衡阳市成立工商信用社,因中南财经委员会指示城市不能设立信用社,于同年8月改为钱庄。1963年10月,常德市大兴街居民委员会成立大兴街信用社,文化大革命开始即停办。1984年9月辰溪县城成立了辰阳镇信用社。1986年,湘潭、长沙等市开始建立城市信用社。至1996年末,全省有城市信用社133个,城市信用社联社2个,职工人数6043人,资本总额4.1亿元。城市信用社主要为集体单位、个体户、私营企业服务,其主要业务为人民币存款、放款、票据贴现、汇兑结算等。

☚ 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 ☛

城市信用合作社Urban Credit Cooperative

在城市中,按一定社区范围,由城市居民和法人集资入股建立的合作金融组织。城市合作金融的基层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大量个体、私营及小集体企业急剧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在城市地区陆续建立了大量取名城市信用社的金融机构。这些城市信用社基本上都是按股份制形式组织起来的。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城市信用社的财务分配遵循对集体企业的原则,而业务服务则定位在面向社会主要为个体、私营及小集体企业提供各种融资服务,发挥国家银行难以顾及的“拾遗补缺”作用。基本上是在股份制小商业银行的轨道上发展,不具有合作金融组织所应具有的基本特征。目前,全国各地的城市信用社已基本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

城市个体劳动者或小企业通过集资人股的形式组成的互助合作性质的信用机构。它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后,为适应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城市信用合作社作为经营借贷业务的金融组织,它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主要来源于股金,以及从盈利中提取的公积金和信贷基金。自有资金是其对它的债权人的物质保证。其盈利来自贷款利息收入。经营的业务一般有:
❶吸收单位及个人的存款;
❷对经营企业发放短期贷款;
❸办理抵押贷款;
❹办理同城及部分异地的结算业务;
❺信息和咨询服务;
❻代办保险业务;
❼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委托的其他有关业务等。城市信用合作社的集体金融性质,决定其在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业务经营上的灵活性。过去,由于中国城市银行机构较少,又按行政区划设置营业网点,形成开户难结算难贷款难的局面。而城市信用合作社具有 “小型、简便、灵活、多样” 等特点。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1979年河南省驻马店成立了第一家城市信用合作社。1984年以来,在中国许多大中城市相继设立了城市信用合作社,它已成为发展城市小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不可缺少的金融机构,是中国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1987年7月正式明确中国工商银行对城市信用社的业务进行领导和管理,实行 “积极扶植、热情帮助、正确引导、加强管理” 的方针,指导城市信用社在组建、发展的过程中能够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并对其从人力、物力、财力各方面予以支持,使之健康稳步地向前发展。

城市信用合作社

城市信用合作社urban credit cooperative

在城市中,按一定社区范围,由城市居民和法人集资入股建立的合作金融组织。城市信用合作社是城市合作金融的基层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大量个体、私营及小集体企业急剧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在城市地区陆续建立了大量取名城市信用社的金融机构。这些城市信用社基本上都是按股份制形式组织起来的。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城市信用社的财务分配,遵循对集体企业的原则,而业务服务,则定位在面向社会主要为个体、私营及小集体企业发展各种融资业务,发挥国家银行难以顾及的“拾遗补缺”作用。因此,城市信用社基本上是在股份制小商业银行的轨道上发展,并不具有合作金融组织所应具有的基本特征。迄今为止,在中国城市地区,还没有建立符合合作金融基本特征的城市信用社。

☚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   城市信用合作社联社 ☛
城市信用合作社

城市信用合作社

城市居民集资建立的合作金融组织。旨在为城市小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服务,通过信贷活动帮助它们解决资金困难,促进生产发展。其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经营,由社员进行民主管理,盈利归集体所有,并按股金分红。
城市信用合作社作为经营借贷业务的金融组织,它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主要来源于股金,以及从盈利中提取的公积金和信贷基金。自有资金是其对它的债权人的物质保证。其盈利来自贷款利息收入。经营的业务,一般有:
❶吸收单位及个人的存款。
❷对经营企业发放短期贷款。
❸办理抵押贷款。
❹办理同城及部分异地的结算业务。
❺信息和咨询服务。
❻代办保险业务。
❼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委托的其他有关业务等。
城市信用合作社的集体金融性质,决定其在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业务经营上的灵活性。过去,由于中国城市银行机构较少,又按行政区划设置营业网点,形成开户难、结算难、贷款难的局面;而城市信用合作社具有“小型、简便、灵活、多样”等特点。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1979年河南省驻马店成立了第一家城市信用合作社。1984年以来,在中国许多大中城市相继设立了城市信用合作社,截止1989年底全国已有3274个,它已成为发展城市小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不可缺少的金融机构,是中国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1987年7月正式明确中国工商银行对城市信用社的业务进行领导和管理,实行“积极扶植、热情帮助、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指导城市信用社在组建、发展的过程中能够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并对其从人力、物力、财力各方面予以支持,使之健康稳步地向前发展。

☚ 农村信用合作社   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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