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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朝廷令军民垦荒的命令。规定各州县卫所荒地无主者,分给官兵和流民屯种。有主荒地,责令招佃开垦,贫民缺耕牛种籽者,政府可以贷给。凡民开垦荒地水田六年,旱地十年者可以转为民田,永归自己所有。各级官吏实行垦田考绩,垦田多者升官,少者受罚降级。清代壮族地区开垦荒地甚多,超过历代。
清初政府劝令军民垦荒的命令。顺治元年(1644), 从山东巡抚方大猷 条陈,谕令州县卫所荒 地无主者,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有主荒地,责令其主招佃开垦;凡力不能支者,适当给予牛具种籽。以后屡有谕 令,对此项规定多有补充和修改:凡民人开垦荒地,例定年限(一般是水田六年,旱地十年)升科转为民田,永为世业。对各级官吏实行垦田考成,成绩卓著者晋升,否则降级罚俸。垦荒令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到康熙五十六年( 1717 ) ,全国垦荒达40余万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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