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税
对连续多年获得垄断利润的企业所征收的一个特殊税种。捷克斯洛伐克经济学家奥塔·锡克在研究如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机制问题时提出的一个概念。他认为,完善市场机制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克服市场的垄断性。征收垄断税可以使连续几年得到垄断利润的企业的盈利降下来,达到抑制垄断的目的。开征垄断税的具体做法是: 首先计算出国民经济利润率,然后再规定一个利润率的上限。经营情况不同的企业会有不同的利润率,有的低于国民经济利润率,有的等于国民经济利润率,有的高于国民经济利润率。如果企业利润率不仅高于国民经济利润率,而且连续多年超过国家规定的利润率上限,就意味着该企业得到了垄断利润,应对它征收垄断税,使它的盈利率降下来。奥塔·锡克建议: 允许企业在三年之内利润率超过规定的上限,第四年企业利润率继续超过规定的上限时征收垄断税,直至该企业的利润率降至国民经济利润率时为止。征税一停止,企业利润率又可能提高到上限,三年之后再征收垄断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种垄断税可能不会发生,垄断企业可能在第四年就降低了价格,但价格降低使生产者失去的好处会转到消费者手中,这就达到了征收垄断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