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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均田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均田

 北魏至唐代官田分配的一种形式。公元五世纪,北魏孝文帝元宏采纳大臣李安世的建议,下诏计口分配国有的空荒土地。凡男年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女二十亩,奴婢同样受田。露田不种树,只许种植谷物,而且不得买卖,年老及身死,须将露田归还官府。此外,男夫受桑田二十亩,供种植桑、榆、枣树之用,不须归还国家,可传给子孙,但同样不得买卖。一夫一妇的受田户,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租粟二石、调帛二匹。这种土地分配形式被北齐、北周、隋、唐沿用,具体做法略有变更。如唐代把露田称为口分田,桑田称为永业田,凡男年十八以上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都不能买卖。均田制并未改变土地国有的性质,只是将使用权有偿地分配给广大农户,一方面使耕者有其田,一方面也增加了国家的税收。唐代中叶以后,土地兼并之风愈演愈烈,王公百官、富商豪强不顾法令,大量购置庄田,百姓的口分田和永业田,也被违法买卖。唐玄宗曾经颁发过一道诏书,禁止买卖口分田和永业田,但没能产生多少实际影响。北宋以后,富豪个人占有的庄田比重越来越大,国家直接控制的土地为数已经非常有限,均田制也就寿终正寝。

均田even allocation of land

❶耘田。前人有将“均”读为“荺”,故认为均田即耘田。《大戴礼记·夏小正》:“农率均田。率者,循也;均田者,始除田也。言农夫急除田也。”
❷汉代按等级赐给官僚、豪强的田地。《汉书·王嘉传》:“诏书罢菀,而以赐贤(董贤)二千余顷。均田之制,从此堕坏。”颜师古注引孟康曰:“自公卿以下至于吏民,名曰均田,皆有顷数,于品制中令均等。今赐贤二千余顷,则坏其等制也。”
❸北魏太和九年(485)至唐开元末年(755)间实行的计口分配土地制度,为北魏孝文帝的重大政治改革之一。
❹平均田赋负担。唐元稹《长庆集》中有《同州奏均田状》,其时均田已作均平两税负担解释。明中叶后赋役文献中的均田亦同。

均田

均田

按人按官的等级平均分田的制度。《汉书·王嘉传》: “诏书罢菀,而以赐贤 (董贤) 2000余顷。均田之制,从此坠坏。”颜师古注引孟康曰: “自公卿以下至于吏民,名曰均田,皆有顷数,于品制中令均等。今赐贤2000余顷。则坏其等制也。”

☚ 均徭   均工夫 ☛

均田

❶汉代的一种土地占有制度。公卿吏民得按其不同等级拥有不同限额的田亩。

❷北魏至隋唐实行的计口授田的制度。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下诏计口分配空荒土地,凡男年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女二十亩。奴婢同样受田。有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头。所受之田,不得买卖。授田一般都加倍,轮作之田加两倍。年老及身死,还田给官府。又,初受田男子另给桑田二十亩终身不还,可以传给子孙,也不得买卖,但是余(超过二十亩)可卖,不足可买。在以布为“调”的地方,另给麻田,男十亩,女五亩,奴婢相同。年老及身死,也要还田。新附民户,加给宅地,每三口一亩,奴婢五口一亩。桑田及宅地,均为世业。授田后不得迁徙。此制不触动地主原有土地,占有奴婢和耕牛者可以多得土地。地主与农民交租又不同。是后沿用之,办法略有变更。唐中叶渐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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