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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各县(市)人民法庭办事细则》 1950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细则规定: 人民法庭以县(市)为单位,必要时设立分庭。县(市)人民法庭及分庭受县人民政府领导。法庭审判人员或其它经办人员,经办案件与本身有利害关系应行回避。判处死刑的判决奉批准后宣示,其余案件宣判后将正本送达原被告及送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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