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建筑材料专项贷款为缓和地方建筑材料供应紧张状况和推广新型建筑材料,解决建筑材料生产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不足的需要而发放的一种专项贷款。 贷款对象主要用于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和建设任务比较集中,地方建筑材料严重不足的地区的国营和城镇以上集体所有制地方建筑材料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现有企业为了增加地方建筑材料产量和发展新型墙体与屋面材料,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挖潜改造工程,已纳入更新改造投资计划,而自有资金不足的,可向建设银行申请该项贷款。生产企业贷款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贷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和施工力量已经落实;(2)原材料、燃料、动力有来源,工艺技术可靠,投产后能正常生产;(3)预计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有偿还贷款的能力。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利率为月息6.6‰,按季收取。贷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由企业投产后新增加的税利,一次或分次归还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