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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发生于元至元十一年(公元1274年)四月左右。“南阳府蒲蔡伯渊逃驱马僧安刁引良妇薛回奴在逃。”礼部经审议认为,应将薛回奴“断付原夫赵立,奸生儿男随母为良,另立籍面差发。”中书省批准了礼部所拟判决。从本案可以看出,元代法律既不允许驱口聘娶良家,更不承认在逃驱口与良妇的婚姻,同时又确认,驱口与良妇所生子女随母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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