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
元、明、清各朝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用世袭官职来笼络当地民族首领、达到统治当地人民目的的一种制度。元以前,各封建王朝曾采取封赠边疆各族首领官爵,以利用这些上层人物达到以蛮治蛮的目的。元朝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等官职授予各族首领。此外,还在下面设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土官。明朝沿袭元制,以宣慰使、宜抚使、安抚使等官隶兵部,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隶吏部,更完善了土司制度。土官皆世袭,给予符印,并确定了承袭、等级、考核、贡赋、征发等制度。土司除对中央政权负担规定的义务外,在辖区内仍保留传统的统治组织与权力。明清两代曾在部分地区废除土司、土官,改由中央委任的流官(有任期,可由中央随时撤换)进行统治,史称“改土归流”。国民党统治时期,部分地区土司制度仍然存在,解放后彻底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