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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国际私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国际私法guó jì sī fǎ

国家处理和协调涉及外国公民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则的总称。1899年张大镛《日本各校纪略》:“研究科曰商业经济学,曰经济地理学,曰民法,曰商法及海法,曰国际公法,曰国际私法,曰宪法及行政法。”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又称“法律冲突法”、“法律运用法”、“国际民法”、“国际民商法”。是国家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体现一国国家意志的,用来调整自然人、法人、国际经济组织或有时国家参加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贸易和文化关系的发展是国际私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和前提;相互承认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和各国民事立法规定不同而又互相承认某些法律具有域外效力是国际私法产生的法律条件。国际私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国际经济组织和特定场合下的国家;调整的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涉外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组成的规范有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规范;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 国际法   国际惯例 ☛

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法律一个分支的名称,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外国法的法律。这个名称是美国国际私法学者斯托里创始的,以后经德、法学者使用,现在成为通用的名称。从国际私法的渊源和国际私法的客体来看,国际私法不是国际法。因此,国际私法有另外的名称,称为法律抵触或称法律适用法。国际私法有4种渊源:(1)国内立法:以前一般附属于民法,以后常以法典的形式出现,其内容包括法律适用和国际民事程序法的规定。(2)条约:为了消除或者减少法律抵触和裁判管辖权抵触以及进行司法协助,各国之间缔结了很多多边和双边条约。因此条约成为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渊源。(3)判例:也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因为在很多国家有关国际私法的立法不完备的情况下,不得不以判例填补立法的空缺。(4)学说:也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但是,学说必须经过国内立法、国际条约或判例采取,才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因此它是间接的渊源。关于国际私法的客体,各国情况不一样。在德国,国际私法一般只包括法律抵触法。在法国,国际私法包含抵触法、外国人地位法和国籍法。近来一些国家制定的国际私法把解决涉外民商事件中下列3个问题的规定列入国际私法:内国法院的直接裁判管辖权、法律抵触及对外国裁判的承认和执行。法律抵触(Conflicf of lawj)又译为法律冲突,指各国的法律,特别是民商法,互相歧异或者不一致的事实。因为各国的法律互相歧异,而任何一国的法院在裁判一个含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时如果只适用其国内法,完全不顾有关的外国法,将导致对当事人不公平的结果,所以产生了国际私法,以决定在什么情况下应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适用外国法,以及适用哪个外国法。一国的法律本身并无域外效力,从而根本不可能与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发生冲突。各国的法律只有歧异,没有冲突。由于各国的法律互相歧异,而一国法院只适用内国法,完全不顾外国法,将导致对当事人不公平的结果,所以各国都以国际私法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外国法,从而外国法就在一定范围内在内国发生域外效力。然而,这不是外国法依外国立法者的意思在内国有域外效力而是内国通过其自己的国际私法适用外国法的结果。解决法律抵触的典型方法是把法律关系分为各种类型,如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物权、债权,继承、婚姻、亲权、监护、法律行为的方式等等,而照每类法律关系的特性,确定其应受哪一法律的支配,从而规定每类法律关系应适用的准据法。然而各国国际私法都采用这种方法的结果并未能使各国的抵触规则完全一致,所以,仍然有必要用多边条约来统一这些抵触规则。一个抵触规则是以3个部分组成的:第一部分是法定的事实构成,以一个集合的概念来定明界限。第二部分是连结因素,指立法者认为该连结的客体与之有最密切关系的那个地方,从而应是据以决定它的准据法的一个重要因素。第三部分是根据连结因素所决定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又称“法律冲突法”、“法律运用法”、“国际民法”、“国际民商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包括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是法律的一个部门。国际私法产生的主要条件有:(1)各国人民往来频繁,有些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2)各国民法互相歧异;(3) 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适用外国法的必要和可能。国际私法属国内法而非国际法,因为其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只有少数来自国际条约。国际私法是适用法而非实体法,其作用在于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正确解决在内、外国法律中,究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以期对这种关系的处理公平合理,而促进国际文化、经济和技术交流。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亦称“法律冲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解决法律冲突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一词由美国法学家斯托里(Joseph Story,1779—1845)首创。我国是民商合一的国家,国际私法的规范散见于民法、商法的单行法律法规中。

☚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法律冲突 ☛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guoji sifa

即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的总称。此种关系是在进行对外贸易以及在本国人和外国人交往中产生的。涉外民法关系的主体可能是外国人,或其客体可能是位于外国的物,或据以产生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可能发生在外国。国际私法的规范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国内法和国际惯例中。它所调整的问题包括:外国人在本国的民事法律地位;涉外所有权关系;对外贸易的买卖、运输、结算、保险等关系;一般涉外债务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和继承关系;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亦称版权)的国际保护;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和仲裁;司法文书的送达和传递;涉外公证和认证;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

☚ 国际公法   引渡 ☛

国际私法

又称“冲突法”、“私国际法”、“国际民法”等。专门用于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主要渊源为国内立法与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虽被称为“国际私法”,但并不象国际公法那样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只是因为它所调整的民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和约定俗成的缘故。关于国际私法的范围和规范,国内外学者观点不一,主要可以分为两派:一派认为,国际私法的全部任务或主要目的是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其规范仅包括或主要包括冲突规范,国际私法即冲突法。另一派则认为,国际私法的基本任务是解决产生于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因而,其规范不仅包括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冲突规范,而且也应包括解决具体权利义务问题的统一实体规范(和国内法中专门用于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因为它们都是解决法律冲突的手段。后一种观点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特别是国际经济法学者的激烈批评。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总和。国际私法规范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国内法中。它所调整的问题包括: 外国人在本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涉外所有权关系; 对外贸易和买卖、运输、结算、保险等关系;一般涉外债务关系; 涉外婚姻、家庭和继承关系; 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 (或称版权) 的国际保护以及涉外民事诉讼问题等。对国际私法的组成,国内外学者间都存有不同看法: 有的认为应由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组成; 有的认为应由冲突规范、实体规范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组成; 还有的认为应包括冲突规范、实体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组成。

☚ 国际条约   国际间谍 ☛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的渊源/遗嘱的法律冲突/遗嘱的法律适用/国际货物买卖惯例/国际货物运输/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法人的国籍/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制度/结婚的实质要件及其法律适用/我国关于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实践/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形式

☚ 外交特权与豁免   国际私法 ☛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指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
产生的条件:
❶各国人民往来频繁,有些民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
❷各国民法互相歧异;
❸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一定范围内有适用外国法的必要和可能。
性质和作用: 国际私法的性质是法学界长期争论的问题之一。对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这一问题,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
(1) 国内法说。依据是:
❶国际私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其调整对象是私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❷国际私法规范主要由各国自己制定,其渊源主要是国内法;
❸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一般是由一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加以解决,而不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❹各国的国际私法存在差异,正是由于国际私法的主体、对象、渊源、强制手段等与国内法相同而与国际法相区别,所以有人主张国际私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英美大部分学者持这种观点。
(2) 国际法说。依据是:
❶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已超出一国范围而具有国际性;
❷国际条约和国家惯例已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
❸国际私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与国际公法的原则和制度相一致;
❹国际私法的作用与国际公法的作用一样,都在于划分国家之间主权扩及的范围。所以许多人主张国际私法具有国际法性质。
(3) 二元论。国际私法具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重性质的特殊法律部门。有些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在某些方面具有国内法的特点,如主体为自然人或法人,渊源包括国内立法等,而在另一些方面又具有国际法的特点,如调整的关系产生于国际社会、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必须遵循国际公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等。由此国际私法是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综合体。这种观点主要以德国的齐特尔曼、捷克的贝斯特里斯基等人为代表。另一个争论的焦点是国际私法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有的学者主张冲突规范是实体法。他们认为,冲突规范的调整对象是包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必是实体法,因此,冲突规范应当归入实体法的范畴。但有的学者主张冲突规范是程序法。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应当以是否直接规定当事者实体权利义务为标准,凡是直接规定当事者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都是实体法,反之,不直接规定当事者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则为程序法。冲突规范既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因而只能归入程序法的范畴,也有学者认为,冲突规范既非实体法,亦非程序法,而是自成一体的法律规范。一方面,冲突规范不能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因而它与实体规范有严格区别; 另一方面,冲突规范也不规定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这又与处理案件的规范相区别。因此,冲突规范只能被看成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冲突法应当自成体系,与实体法和程序法并列。

☚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的渊源 ☛

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则的总称。这种关系产生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以及本国人与外国人的其他交往之中。其渊源主要是国内法,其次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与国际公法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不是国家,而是个人(自然人和法人)。调整对象包括:外国人在本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和诉讼地位,涉外的所有权关系、债务关系、婚姻关系、继承关系,以及对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国际保护等等。国际私法案件发生后,通常由所在国的司法机关解决。

国际私法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国际私法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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