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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国际劳工公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从事国际劳工立法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国际劳工组织提供会员国作为制定国内劳动法的依据之一。其制定的主要依据为:(1)1919年巴黎和会通过的“国际劳动宪章”中包含的九项原则;(2) 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费城宣言”的十项原则;(3)现行的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的通过需经国际劳工大会表决获出席代表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在国际劳工公约通过后的一年内,会员国有义务把国际劳工公约提交其立法机关批准,是否批准,由会员国自行决定。在获得立法机关批准后,会员国应将公约的正式批准书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并采取必要行动使该公约各条款发生效力。国际劳工公约的批准不需事先签字,也不需要互换批准书。它一般没有期限,不承认保留。会员国批准的任何公约,均应由国际劳工局局长送交联合国秘书长,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登记。国际劳工公约生效的条件一般是至少收到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于第二个批准书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及至被正式通过的新公约所取代。凡批准公约的会员国可以在公约首次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后退出公约,退约时应将退约书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此项退约于退约书送交登记之日起一年后生效。国际劳工公约在尊重会员国主权的基础上,对劳工领域内的一切方面作出最低标准的规定。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会员国负有在国内以一定形式实施该公约的义务,并应该向国际劳工局提出年度报告,说明为实施该公约所采取的措施。为促使会员国遵守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建立了一套监督体制:(1)国际劳工组织建立了两个监督机构,即公约与建议书实施专家委员会和国际劳工大会的公约与建议书实施委员会,通过审查各国政府的定期报告进行定期监督;(2)会员国认为其他会员国未遵守双方均已批准的任何公约时,有权向国际劳工局提出控诉;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收到某一代表《政府、雇主或工人》的控诉时,可任命一调查委员会审议该项控诉案并提出报告书,各有关会员国政府应在收到报告书三个月内通知国际劳工局局长,表明是否接受报告书中的建议,如不接受,是否拟将该案提交国际法院;(3)雇主或工人的代表团体可以就某一会员国在其权限范围内在任何一方面未遵守其所参加的公约一事,向国际劳工局提出申诉,由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将申诉送交被申诉的政府,并请该政府作出适当的声明。从1919年到1991年第78届国际劳工大会为止,共通过国际劳工公约172个。这些公约对推动各国劳动立法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国际劳工公约international labour convention

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有关劳工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最主要任务是制定有关劳工的规范,其主要方式就是制定公约文本(按问题性质也可以采取建议的形式)。公约须经大会出席代表2/3多数通过,会员国不论其政府代表在大会上是否投了赞成票,都必须将公约提交立法机关,经同意后,再将正式批准书送交劳工局长。公约对批准的会员国有拘束力,但只对它们有拘束力,而在公约所要求的批准的数目(常常是任何两国的批准)已经达到时,公约即发生效力。自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以来,共通过了150多个劳工公约,内容涉及劳动基本政策、民主权利、就业与失业、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女工童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职业安全与卫生、工资、社会保障、职业培训等各个方面。国际劳工组织实际上是一个主要的国际劳工法的立法机构,大会所制定的所有公约,总称为《国际劳工法典》。

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公约。公约经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批准后即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到第71届国际劳工大会,已经通过了161个公约。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建议书涉及到劳动问题的各个方面,已经形成一个相当完整的国际劳动法体系。制定公约的主要依据为: 二战前是1919年巴黎和平会议通过的“国际劳动宪章”的九项原则; 二战后是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费城宣言”的10项原则。国际劳工公约一般没有期限,也不承认保留。国际劳工局负责对国际劳工会公约的内容进行解释,发生争议时委托国际法院作出决定。

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公约

联合国属下的专门机构——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公约。澳门目前以附属于葡萄牙的 “非主权国地区” 的身份加入国际劳工组织,澳门的代表可以以葡萄牙代表团成员的身份出席国际劳工组织的会议。目前,澳门已经引申适用16个国际劳工公约,包括1949年组织权利及集体谈判公约,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等。澳葡政府对适用于澳门的国际劳工公约多数已经制定相应的法律,以保证各个公约在澳门实施。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但应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即公约不能直接在澳门适用,当事人不能引用公约的有关规定作为诉讼的惟一法律依据。只能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各个单行法规,以法律保证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能够得到贯彻执行。

☚ 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 ☛

国际劳工公约

由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缔结的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致力提高各成员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标准的一项有力措施。公约由国际劳工局起草,然后提交国际劳工大会讨论,表决时须经与会代表2/3多数票通过。各成员国不论对公约是否投赞成票,都必须将大会通过的公约提交本国立法机关批准。一经批准,成员国须向国际劳工局局长提交正式批准书,并制定相应政策或采取相应措施; 如不批准,成员国则不承担义务,但应将本国与公约相关的法规、惯例和相关情况向国际劳工局局长报告。国际劳工组织对已批准公约的成员国的执行情况,采取以下方法和程序进行监督: (1)要求缔约国每年向国际劳工局提交有关公约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书; (2) 缔约国政府不遵守公约时,雇主或工人组织的代表可向国际劳工局提出申诉,由理事会知会缔约国政府并要求作出答复; (3)一个缔约国认为其他缔约国未能遵守公约,有权向国际劳工局控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则组成调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报告书,国际劳工局将报告书送交被控国政府,被控国政府可以接受报告书中的建议,也可以向国际法院申诉。(4) 如果缔约国政府在规定时间里对理事会的报告和建议置之不理,理事会可以提请国际劳工大会采取它认为是明智的和合适的行动。
有关社会保障的国际劳工公约和相关的建议书有: 《社会保障(最低标准) 公约》 (第102号)、《生育保护公约 (修正)》 (第103号)、《生育保护建议书》 (第95号)、《社会保障平等待遇公约》(第118号)、《工伤赔偿公约》 (第121号)、《工伤赔偿建议书》 (第122号)、《老年、残疾、遗属津贴公约》(第128号)、《老年、残疾、遗属津贴建议书》(第131号)、《医疗照顾和疾病津贴公约》(第130号)、《医疗照顾和疾病津贴建议书》 (第134号)、《老年工人建议书》(第162号)、《维护社会保障权利公约》(第157号)、《维护社会保障权利建议书》 (第167号),等等

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公约

是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缔结的公约。它是以公约文本形式提供给会员国作为制定本国劳动法的依据。各公约在被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之后需送交会员国批准。批准者即为缔约国,否则需将本国关于公约所涉及事项的法律和惯例的现状报告国际劳工局。国际劳工组织采取有关措施来促使会员国遵守公约的内容。其方法和程序是: (1) 由当事会员国提出实施公约措施的年度报告; (2) 关于不遵守公约的问题,雇工和工人代表团体可向国际劳工局提出申诉,由理事会通知被申诉的政府加以解释; (3) 关于其他会员国不遵守公约,会员国有权向国际劳工局控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报告书,被控诉的国家政府可以接受报告的建议,也可以向国际法院申诉。国际劳工局负责对国际公约的内容进行解释,发生争议时委托国际法院作出决定。历届国际劳工大会,已通过了二十多个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公约。

☚ 社会保障法   国际劳工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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