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他人卖淫罪
是指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专门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1986年9月5日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规定,对介绍卖淫、嫖宿暗娼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近几年来随着卖淫嫖娼活动的猖獗,介绍他人卖淫,已成为卖淫嫖娼活动在社会上不断蔓延的重要媒介,给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带来极大危害,需要以刑法手段予以制裁。因此,在1991年9月4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将介绍他人卖淫定为新的罪名。该决定第3条规定: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5000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的规定处罚。决定还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误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规定的第3条处罚。其主要负责人有上述行为者,从重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