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建筑企业国拨流动资金转作银行贷款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国营施工企业以及为建筑施工服务的加工生产企业和物资供销等附属企业,所有国拨流动资金,自1985年起,一律转为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 国拨流动资金,系指历年由各级财政和建设银行核拨的流动资金;用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其结余资金转作流动资金和其他非企业自有资金,按规定转作的流动资金。这些资金经核实后,在企业基地的开户建设银行办理转贷手续,并按贷款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此项贷款利率为月息3.6‰,由施工企业列入工程预算之内,向建设单位计取。利息节约归施工企业所有,超支也由施工企业用自有资金支付。通过利息杠杆作用,促进企业加强资金周转观念、利息观念和投入产出观念,达到节约资金,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回收的贷款转作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