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十年规划纲要(1976—1985年)《1976—1985年发展国民经济十年规划纲要》的简称。1975年10月,国家计划委员会根据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精神,拟定了《1976—1985年发展国民经济十年规划纲要(草案)》并上报中共中央。同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并决定略加修改后试行一年,再进一步修订。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国家计划委员会决定修改上述规划纲要草案。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国家计划委员会提出的规划纲要的修订草案。该草案由于受当时急于求成思想的影响和对“文化大革命”的破坏估计不足,指标定得比原来更高。例如,提出从1978年到1985年,要新建和续建120个大型项目,在全国建成14个大型重工业基地,全部基本建设投资相当于过去28年的总和。1979年4月,根据邓小平(1904—1997)、陈云(1905—1995)、李先念(1909—1992)等同志的提议,中共中央工作会议提出修改十年规划,并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自此,《国民经济十年规划纲要(1976—1985年)》实际上被放弃,停止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