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摸清外商投资企业存货情况,做好税款分离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4) 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年初存货已征税款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 070号、072号传真电报,已作出了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贯彻执行上述电报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及所包含的已征税款,由企业按规定进行申报(申报表附后),主管税务机关汇总,三月底前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 070号传真电报的要求,将已征税款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记帐。如何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将统一明确。 三、从事商业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的已征税款,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2号传真电报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的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因不含已征税款,不存在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已征税款的问题,以后动用时也没有税款扣除。但以后按规定补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所补征的增值税款应作为补征税款时当期的已征税款,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四年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