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协约法又称集体合同法,关于劳资双方为规定劳动关系以集体名义缔结书面契约的法律规范。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10月28日颁布,1932年11月1日开始施行,至今在台湾仍有效。全文31条,分为总则、团体协约的限制、效力、存续时间和附则5章。主要内容:(1)明确规定调整对象为团体协约规定的劳动关系,包括学徒关系、企业内劳动组织、职业介绍及劳资纠纷的调解或仲裁等在内。非劳动关系不适用该法; (2)在工人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时间问题上限制资方的任意性,而赋予工人团体保护工人利益的某些权利,如雇主雇用工人须由工人团体介绍并限于一定工人团体的成员;(3)团体协约不影响协约当事各方的成员在协约以外的事项上各自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独立地位;(4)为利于监督履行,规定雇主应将团体协约在工作场所的明显易见处揭示,否则处以罚款;(5)加强行政干预和控制,规定团体协约必须呈请主管官署认可,而且规定团体协约当事人不得采取一切手段妨害团体协约的存在,团体协约当事团体有使其所属成员不为一切斗争、不违反协约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