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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回回掌教哈的所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古代名物 > 宗教類(下) > 諸教部 > 伊斯蘭教 > 回回掌教哈的所
回回掌教哈的所  huíhuízhǎngjiàohǎdísuǒ

元代掌管伊斯蘭教事務的機關。初稱“回回哈的司屬”。主管爲國祈福與伊斯蘭信徒之訴訟。至大四年(公元1311年)罷,皇慶元年(公元1312年)十二月又復,致和元年(公元1328年)再罷,自此不立。《元史·仁宗紀一》:“〔至大四年四月〕罷回回哈的司屬。”《元史·文宗紀二》:“〔致和元年八月〕罷回回掌教哈的所。”參閲《元史·職官六》。

回回掌教哈的所

“哈的”一作 “嘎锥”、“戛尊”,现代译作“卡孜”,系阿拉伯语音译,意为“教法官”,通常指伊斯兰教法执行官。元设管理伊斯兰教事务的机构。初置时间不详,称“回回哈的司”,执掌为国祈福和处理穆斯林间的词讼、户婚、钱粮等。至大四年(1311)四月“罢回回哈的司属”。皇庆元年(1312)十二月“敕回回哈的如旧祈福。凡词讼悉归有司,仍拘还先降敕书”。致和元年(1328)八月, “罢回回掌教哈的所”, “诸哈的大师止令掌教念经, 回回人应有刑名、户婚、钱粮、词讼并从有司问之”。

回回掌教哈的所

回回掌教哈的所

元代官署名。元时在中央政府设立的掌管伊斯兰教事务的机构。“哈的”系阿拉伯语的音译,即卡迪(伊斯兰宗教法官)。最初称“回回哈的司”。主管为国祈福和伊斯兰教信徒的诉讼。至大四年(1311)四月 “罢回回哈的司属”。皇庆元年(1312)12月,“敕回回合的如旧祈福,凡词讼悉归有司,仍拘还先降玺书”。致和元年(1328)八月,“罢回回掌教哈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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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回掌教哈的所

元代掌管伊斯兰教事务的机构。“哈的”为阿剌伯文的旧译,亦作嘎锥、戛尊、卡迪,意为“伊斯兰教法官”。职司为国祈福和掌伊斯兰教徒之词讼、户婚、钱粮等事。元朝政府初设,时间不详,但称“回回哈的司属”。由于伊斯兰教法与元朝法律不同,该机构的设置废止有数次,职能也有所变动。至大四年(1311)四月,仁宗诏“罢回回哈的司属”。皇庆元年(1312)十二月,仁宗“敕回回哈的如旧祈福,凡词讼悉归有司,仍拘还先降玺书”。致和元年(1328)八月,“罢回回掌教哈的所”,“诸哈的大师止令掌教念经,回回人应有刑名、户婚、钱粮、词讼并从有司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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