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地方性法规。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7章46条。主要内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与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责与分工、社会责任; 对公民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救助的责任,医疗单位必须无条件进行抢救治疗; 县以上建立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奖励和救济见义勇为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