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港口管理办法
本办法共23条,于1991年2月2日发布施行。主要内容有:
❶港口管理实行省、市(地)、县分级管理。省交通厅是全省港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市、地、县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港口管理的主管机关。重庆港口局、涪陵港务局、万县港务局的管理体制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❷有通航河流的市、地、县,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交通主管部门内设立港口管理机构,与航务管理机构合署办公。港口管理机构属事业单位,其经费从港口费中列支,实行政企分开;
❸港口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查报批港区水域、陆域使用权,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登记,按国家规定征收有关港口费,调解港区业务纠纷,维护港区安全生产、营运秩序和环境卫生;
❹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港口规划,划定港区。港区岸线一般可按常年洪水位以上3至5米为界划定。岸线以下的岸坡、滩地、水面与水下、水上架空等为港区水域。岸线以上港口现有设施依法占用的土地以及根据规划依法征拨的土地(包括码头、库场、道路、铁路专用线、客货站房以及港口运输生产、生活配套等设施占用的土地)为港区陆域;
❺在港口管理机构统一规划指导下,航运企业、工矿企业、物资部门和个人可投资建设专用码头,谁建谁用谁受益;
❻港口管理机构从企业专用码头收取的货物港务费,应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返还码头所有者,作为码头设施维护、改造的专项资金;
❼凡有违反本办法之规定者,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