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四、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收益分配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四、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收益分配 四、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收益分配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实施了一系列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在全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甘肃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迅速发展。1978年,多数社队实行小段包工、定额管理的不联系产量的责任制,个别队开始实行部分作物、部分地块包产到组、联产计酬的责任制。1979年包产到组有了较大发展,全省约有30%左右的生产队实行这种方法;同时在少数地区和社队出现包产到户责任制。1980年,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在全省农村发展很快,约有50%左右的生产队实行这种责任制。在河西地区生产水平比较高的社队出现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一些中间经济水平的社队较多地采取统一经营联产到劳责任制。1981年,河东地区实行以包产到户为主的生产责任制。据不完全统计,在河西1.83万多个生产队中,实行各种联产计酬的共1.53万个队,占生产队总数的83.6%。1983年,全省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第一步改革顺利完成。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包括包干到户、到组,包产到户、到组,联产到劳,专业承包,小段包工,牧业大包干和“两定一奖”(定收入、定工分、超产奖励)。不论实行哪种责任制,都必须确保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承包地、自留地、饲料地、宅基地、“三荒地”(荒山、荒坡、荒沟)都属集体所有,社员只有经营权和使用权,不准买卖、出租、转让、荒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了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村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户分散经营的双层经营体制,改变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模式,把农民的劳动成果同切身利益联系起来,把集体所有制和经营权分离开来,农民有了独立生产经营的自主权,打破了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农户成了生产经营和分配的基本单位。承包经济合同明确生产队同组、农户的经济关系,是实行生产责任制后的分配手段。承包合同规定农户各项上交和提留的具体内容。集体提留的数量由县、社根据当地生产水平作出一般规定。除普遍实行农业生产合同外,还推广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的经济合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 使长期蕴藏的农业潜能进发出来,农业生产迅速得到恢复和发展。在第一步改革的基础上,从1985年又开始了农村的第二步改革,主要取消了农产品的统派购制度,改为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合同收购;有步骤地调整了农村产业结构,改变了单一经营的状况,促进资金、技术、资源、劳动力等各种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 以最佳方式结合起来,使农业生产和社会需要相结合, 引导农村经济从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向社会化、专业化和商品经济转化。 表9-1-2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甘肃省农村经济纯收入分配构成情况
以上事实说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甘肃省农村经济迅速发展,不仅使广大的农民在经济上得到了实惠,有利于扩大再生产,而且对国家的贡献也越来越多。 ☚ (二) 分配结果及其分析 第二节 农民收入与消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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