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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四、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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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收益分配

四、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收益分配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实施了一系列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在全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甘肃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迅速发展。1978年,多数社队实行小段包工、定额管理的不联系产量的责任制,个别队开始实行部分作物、部分地块包产到组、联产计酬的责任制。1979年包产到组有了较大发展,全省约有30%左右的生产队实行这种方法;同时在少数地区和社队出现包产到户责任制。1980年,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在全省农村发展很快,约有50%左右的生产队实行这种责任制。在河西地区生产水平比较高的社队出现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一些中间经济水平的社队较多地采取统一经营联产到劳责任制。1981年,河东地区实行以包产到户为主的生产责任制。据不完全统计,在河西1.83万多个生产队中,实行各种联产计酬的共1.53万个队,占生产队总数的83.6%。1983年,全省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第一步改革顺利完成。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包括包干到户、到组,包产到户、到组,联产到劳,专业承包,小段包工,牧业大包干和“两定一奖”(定收入、定工分、超产奖励)。不论实行哪种责任制,都必须确保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承包地、自留地、饲料地、宅基地、“三荒地”(荒山、荒坡、荒沟)都属集体所有,社员只有经营权和使用权,不准买卖、出租、转让、荒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了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村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户分散经营的双层经营体制,改变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模式,把农民的劳动成果同切身利益联系起来,把集体所有制和经营权分离开来,农民有了独立生产经营的自主权,打破了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农户成了生产经营和分配的基本单位。承包经济合同明确生产队同组、农户的经济关系,是实行生产责任制后的分配手段。承包合同规定农户各项上交和提留的具体内容。集体提留的数量由县、社根据当地生产水平作出一般规定。除普遍实行农业生产合同外,还推广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的经济合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 使长期蕴藏的农业潜能进发出来,农业生产迅速得到恢复和发展。在第一步改革的基础上,从1985年又开始了农村的第二步改革,主要取消了农产品的统派购制度,改为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合同收购;有步骤地调整了农村产业结构,改变了单一经营的状况,促进资金、技术、资源、劳动力等各种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 以最佳方式结合起来,使农业生产和社会需要相结合, 引导农村经济从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向社会化、专业化和商品经济转化。
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 由于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农村经济纯收入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三者的分配额成倍增长,国家税收和集体提留占总分配额的比重有所上升,农民个人所得所占比重下降, 见表9-1-2。
从绝对值来看,国家、集体和个人所得逐年增长。1992年,全省农村总分配额达1 060 408万元,比1983年增长4.68倍,平均每年增加97 081万元,年递增率为21.29%。其中, 上交国家税收51 078万元, 增长7.87倍, 平均每年增加5 035万元, 年递增率为27.44%;集体提留54 098万元,增长10.36倍,平均每年增加5 480万元, 年递增率为30.99%; 农民所得955 240万元, 增长4.42倍, 平均每年增加86 565万元,年递增率为20.66%。这说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是新中国成立后甘肃省农村经济增长最快的时期,是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分配所得最多的时期。
从三者分配占总分配的比重来看, 上交国家税收和集体提留所占比重低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而个人所得所占比重高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这主要因为:在人民公社时期,农民的收入主要用于生活消费,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成为生产经营的主体,具有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双重身份,农民的收入不仅要用于生活消费,还要用于生产积累,用于扩大再生产。并且,在农村集体经济薄弱,国家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对农村,特别是农业的投资主要依靠农民自己,这就决定了农民应该占有较大的收入分配份额。
从全省农村经济纯收入分配构成看,农民负担逐年加重,减轻农民负担显得十分必要。1983年以来,国家税收和集体提留所占比重呈增加趋势: 国家税收由1983年的3.09%上升到1992年的4.82%;集体提留由1983年的2.55%上升到1992年的5.10%。农村居民纯收入所占比重为减少趋势,由1983年的94.36%下降到1992年的90.08%。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减轻农民负担的决策是正确的, 有利于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表9-1-2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甘肃省农村经济纯收入分配构成情况

年 份农村经济纯收入总额国家税收集体提留农村居民纯收入
绝对值
(万元)
构 成
(%)
绝对值
(万元)
构 成
(%)
绝对值
(万元)
构 成
(%)
绝对值
(万元)
构 成
(%)
1983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86 671
446 907
488 437
552 683
660 355
704 517
844 906
893 686
1 060 408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5 759
12 744
15 073
17 939
23 628
25 098
29 702
30 564
51 078
3.09
2.85
3.09
3.25
3.58
3.56
3.52
3.42
4.82
4 761
8 143
13 689
14 340
27 023
33 335
39 493
40 000
54 089
2.55
1.82
2.80
2.59
4.09
4.73
4.67
4.48
5.10
176 151
426 020
459 675
520 404
609 704
646 084
775 711
823 122
955 240
94.36
95.32
94.11
94.16
92.33
91.71
91.81
92.10
90.08

以上事实说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甘肃省农村经济迅速发展,不仅使广大的农民在经济上得到了实惠,有利于扩大再生产,而且对国家的贡献也越来越多。
☚ (二) 分配结果及其分析   第二节 农民收入与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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