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善后会议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善后会议条例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关于善后会议的组织法规。1924年12月24日中华民国临时执政段祺瑞公布施行。共13条。规定善后会议以解决时局纠纷、筹议建设方案为宗旨,由有大勋劳于国家者,讨伐贿选,制止内乱各军最高首领,各省区及蒙藏青海军民长官,有特殊资望学术经验由临时执政聘请或派充者(不得逾30人)组成。设议长1人、副议长1人,由会员互选。善后会议应行议决的事项:国民代表会议组织方法;改革军制;整理财政;临时执政交议各案。议决案由临时执政执行。得就应行议决事项设专门委员会审查大会所交议案,并得出席报告及陈述意见。专门委员会委员由临时执政聘请或派充。善后会议以会员全体2/3以上列席开会,列席会员过半数同意议决。临时执政得随时出席会议或派代表提出各种议案,临时执政提出的议案应提前付议。善后会议设于北京。会议以1个月为期,必要时得延长20日。设秘书厅,掌文书、议事、速记、会计、庶务等事项。秘书厅设秘书长1人、秘书5人、事务员40人。秘书长由临时执政任命,秘书由秘书长呈请任命,事务员由秘书长派充。 善后会议条例段祺瑞的临时执政府为召开所谓“善后会议”而制定公布的组织条例。1924年11月24日段祺瑞就任临时总执政,宣布一月内召集善后会议。目的在于对抗孙中山在《北上宣言》中提出的在召集国民会议前先召集预备会议的主张,以便把筹备国民会议抢先夺在自己手里,并为其专制统治披上合法外衣。1924年12月24日,段不顾各方反对,强行公布了《善后会议条例》。该条例规定:善后会议以解决时局纠纷、筹议建设方针为宗旨。组织人员有:(1)有大勋劳于国家者;(2)此次讨伐贿选、制止内乱各军最高首领;(3)各省区及蒙藏青海军民长官;(4)有特殊之资望学术经验,由临时执政聘请或派充者。会议的议决事项有:(1)国民代表会议之组织方法;(2)关于改革军制事项;(3)关于整理财政事项;(4)由临时执政交议各案。根据该条例,段公开拒绝各人民团体选派人民代表参加,而召集一批军阀首领、官僚等,于1925年2月召开了“善后会议”。这个会议遭到全国人民的激烈反对和国民党的坚决抵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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