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改装为军舰公约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Conversion of Merchant Ships into Warships1907年10月18日在第二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上签订的公约。主要内容是:任何改装为军舰的商船,除非被置于船旗国的直接管辖、控制和负责之下,不能取得军舰的权利和义务;改装为军舰的商船必须具备本国军舰特有的外部标志;舰长应为国家服役并由主管机关正式任命;船员应受军队纪律的约束;任何改装为军舰的商船必须在战争中遵守战争法规和惯例。中国于1917年5月10日加入《公约》。 商船改装为军舰公约海牙第七公约,1907年10月18日在海牙签订。公约包括序言和正文,计12条,主要内容是:(1)任何改装为军舰的商船,必须被置于船旗国的直接管辖、控制和负责之下,否则不能取得军舰的权利和义务;(2)改装为军舰的商船必须具备本国军舰特有的外部标志;(3)舰长应为国家服役并由主管机关正式任命。其姓名必须列入战斗舰队军官名册;(4)船员应受军队纪律的约束;(5)改装为军舰的商船必须在作战中遵守战争法规和习惯;(6)交战国应将改装为军舰的商船尽快宣布并将其载入军舰名单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