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人依商事法规定而成立的从事营利性营业的法人。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企业等。中国民法通则中称之为“企业法人”。按照大陆法各国的民商法,商法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有自己的名称、人员、组织机构和场所; (2) 有独立的财产或规定数额资金,能够独立承担经营责任; (3)以营利为目的,依法取得特定的经营行为能力; (4) 依商事登记法而成立,具有商法上的资格。依民商分立国家的法律,商法人适用商法的特别规定,无特别规定时,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则; 依民商合一国家的法律,商法人也适用不同于事业法人的某些特别法 (如公司法)和特别规定 (如登记规定)。商法人为有限责任主体。其所有者仅以出资额为限对法人债务负责,这不同于商个人和商合伙。西方各国民商法对公法人能否成立商法人有不同规定; 德国法系各国多认为公法人团体或国家均可依法成立商法人,而法国和意大利等国法律则禁止公法人登记为商法人。 |